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 (TXT全文下载)
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定,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来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大连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饰在旅顺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时;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干,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东方兵事纪略(一篇)姚锡光
议款篇(第八)
议款篇(第八)
光绪甲午七月朔,中国始班宣战书。于是高升轮舶已燔,牙山屯营已溃。其始固委蛇言款,盖不得已而出于战,当道原无战备之心;识者固知兵气之不振、战局之靡终,必无以善其后。而割地偿款之机,已兆于此。
方东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鲜;而我乃始请英使调停(五月初六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欧使过谈,亦不以倭派兵为是;谓已致其驻韩领事、驻倭领事设法劝解』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前英欧使过津,鸿面商电英劝阻日本进兵;昨英领事持欧函来告,已电其外部属驻英倭使转知,未知听劝否』云。又是日,总署电鸿章略谓:『昨英欧使来谈:「倭兵在仁必不到汉」;欧与倭署使小村密交,其言度非悬拟』云),复倚俄使劝阻(五月十七日,鸿章电总署称:『顷俄喀使过晤,鸿嘱其速电外部转电驻倭俄使,切劝与我约期同时撤兵。喀深为然;日内即电致其外部』云。十八日,又电总署略称:『俄使昨已电俄京七百余字,请饬其驻倭使力劝;如不听,则俄必从事于后』。二十一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接俄廷回电,令伊暂留津与鸿商办倭、韩交涉事;其如何商办,训条随后电寄』云。二十六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奉该国电复,即令巴参赞来告:「俄皇已电谕驻倭使转致倭廷,勒令与中国商同撤兵;俟撤兵后,再会议善后办法。如倭不遵,电报俄廷,恐须用压服之法」』云。二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派巴参赞及领事来称:驻倭俄使电谓:往晤陆奥,不肯撤兵。鸿谓「喀前称俄皇电谕勒令撤兵,现俄廷意旨若何」?巴谓:「喀本日又电请本国,俟回示再通知」。据局报,喀电俄京五百四十字,似所言不虚』云。六月初四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今午电俄京甚切实,大意谓我自始至今均照公法条约办事,无一错处;倭不但不撤兵,且又添兵围王京;务要外部定见,或办或不办,以免失信中国等语。想此电到俄,必有办法』云。初六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及领事过晤,顷接俄廷电复:倭、韩事,俄只能以友谊力劝倭撤兵,未便用兵力强勒倭人。鸿诘以五月二十二日喀遣尔等来告「俄廷要勒倭撤兵再议;如倭不听,尚有第二层辨法」,是前后语意不符。巴谓:『我等亦觉不符;恐俄廷另听旁人间阻』云。十三日,又电总署略称:『接汪使本日电:「顷驻倭俄使遣告,谓前此奉其国政府电,命劝倭将此事与华妥商;倭云华但约撤兵,别无他议,此时无可再商等语;此时在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云。六月二十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遣巴参赞面言:接韦贝电,屡商大鸟调处,不允;倭兵在汉城筑炮台、守城门,作据城状,商民尽逃,使馆不安,已电请国家派兵驱逐。
喀拟亦电本国酌办,看倭人现在情势须动兵。鸿询俄水师提督现驻摩阔岁操,船几只?巴云:「有大兵船十只,调往仁川甚便」。鸿谓:「贵国如派船,我海军提督亦可派往会办」。巴云:「甚好;俟本国回电即知会」。似俄真动公愤,未必收渔人之利。好在巴驻津,尚有情理可说』云),其间复要英舰以制倭(五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宝领事携欧使洋文函来称,该使屡电其国外部与驻英倭使商令日本撤兵,再议善后;皆未允。今闻俄廷出为排解,有诸?鸿答以「有之。但俄虽韩近邻,未能无故动陆兵。若英水师雄天下,如我前在烟台看大铁甲船,实为东海第一。应请欧转电外部,速令水师提督带十余铁船快舰径赴横滨,与驻使同赴倭外署,责其重兵压韩无礼,扰乱东方商务,与英大有关系;勒令撤兵,再议善后,谅倭必遵。而英与中、倭交情尤显,此好机会勿任俄着先鞭」。宝允详告欧;鸿并属人密告赫德怂恿。钧署见欧、赫,乞商催。如英肯出力,更可牵制俄,似为胜算』云。二十九日,总署电鸿章略谓:『连日英使来署述其外部来电,属令从中调停。又欧使已接宝电,英派兵舰赴倭之说,欧似不以为可,未电本国』云),又虞英、俄之互忌(五月二十七日,总署大臣张荫桓电鸿章略谓;『枢府喜俄压服说,曾宣诸赫德,使英欧使得闻;伊甚急,频来调处,拟先撤兵,商共保及内政,允则小村电请廷示来商,已婉却之。惟喀言太夸,抑我议不决,乞电示敝寓』云。二十八日,荫桓又电鸿章云:『欧调处,谓陆奥意,盖非专托;但伊调处,倭亦允。枢府候俄耗,遂宕之;要亦难凑拍。英、俄相忌,欧隐以先承钧嘱为说;前日求见甚切,因与邸徐便道访之,言不投机。见倭扶韩既急,喀有实心、无实力,恐膺欧诮,颇难贯串,又太滑』云。鸿章又电荫桓略谓:『德璀琳接赫德函,谓欧不甚用劲;鸿令赫德复以鄙意劝欧』云。二十九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英使调停,语似含混;倭照会汪使文,今钞到三条,与倭领事署使译述者大异。是所谓整理内政,与英待埃及相同;何能遽允!连日与俄使商论,只允会议;至勿占据韩土地一节,俄已允载入会议款内。英最忌俄,盖指俄定无足虑也。望再与欧切言之』。六月十八日,又电总署云:『喀使适来,夸俄廷电告,仍愿从旁调处。如日本肯撤兵,中、日会商,俄不干预,免人疑谤;但不愿英居间,英似愿倭踞韩以阻俄』云。是日,鸿章又电我驻俄使臣许景澄,略称:『喀过津,商令调处,漏未知会其外部;喀顷称:俄廷疑非国家意,实则与喀同答,均电署代奏,初盼议成,倭忌俄,暗属英居间,俄益忌英,并未议妥。望赴外部声明系国家意,或更出力』云),终且倚英、俄合力以言和(六月二十一日,鸿章电总署略称:「前许使探俄廷意旨,顷接许效电云:「遵电已见俄外部嘎声明,并询彼意。嘎言前劝倭退兵,未听;见英约同出调处,我意甚愿。二、三日如得其主覆信准办,即电给驻倭使训条并告喀」』云。二十二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来,言接俄廷电,已与英商明,同出调处,仍令倭退兵再议;并商法、德、美,尚未得覆。属喀先与欧使妥商;喀询在津抑回京?鸿告以此次枢译主择客,宜赴京就商』云。二十三日,总署电鸿章云:『顷欧使来说:「已接喀电,愿与英国商令倭退兵再议」;欧并言约德、法、义三国同办,均乐从。英外部责倭末后所索更甚,与前不符。现合五国加力责之,俾从公论』云。二十四日,鸿章又电总署云:『顷俄喀使遣巴参赞来称:已与欧商明,欧在京请署议,喀在津与鸿议。欧、喀皆奉国家训条,令各商其国驻使,使告倭廷,限令退兵再议,德、法、义皆由其国家公请。又询倭兵退仁川,距汉太近,请另筹妥处。鸿谓「倭兵若退釜山,距汉五百里;我牙山兵即退平壤,距汉亦五百里,似尚公平」。巴云:「极好。请电署照此答欧;我即请喀电驻倭使,彼此勿再游移」。鸿谓:「倭不遵,奈何」?巴云:「英、俄已定见,必有办法;乞于见欧时论及」』云。六月二十四日,我牙山兵已败于成欢;而二十三日,我租英轮「高升」渡北塘兵,已为倭击沈于海。乃鸿章于是两日方倚英、俄使臣令倭退兵,且议中、倭退兵之地;从容坐谈于天津,真愦愦也);而于专主英,俄以外更告法(六月初三日,我驻法使臣龚昭瑗电鸿章略称:『法外部喀大臣晤我参赞庆常云:法颇愿调停;不知中国愿否?常云:「足征睦谊」。喀谓:但须两处立言其轻重,即往请总统酌定,准明午而告;又谓中国应确有备战之势』云。是日,鸿章电昭瑗略谓:『法外部拟如何调停法,愿闻其详。各口现均备战守』云。初四日,鸿章又电昭瑗略谓:『各大国催倭撤兵,再与华议善后;此是正办。我派兵二十营,备而不发。法议如何?仍电示』云。是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接龚使电谓:「法喀外部晤庆常,谓已请总统示,即劝倭与中和商。英、俄先出调停者,缘商务、界务有关,皆议院善与闻;法出于睦谊,一面探商英、俄,再作办法,请勿宣」』云。初七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歌电:「法外部喀云:如英、俄强劝,倭亦不听;现英、俄相忌,倘法言过激,恐不利中。英、俄有关韩商、界,望和结,语甚激;法若出公议,当随英、俄后,约初七日面晤」』云。六月初十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于初九日晤法外部喀,据云已电其国驻中、倭两使探报;如倭固执,即商英、俄严催速了。其初八日又晤喀,云又电催驻京日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