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述记 - (TXT全文下载)

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粗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论。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论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论。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论。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毗婆沙者。婆沙说也。毗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论。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论。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论。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
  下理显。
  论。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论。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论。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论。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论。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
  所以者何。
  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论。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 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实有。
  论。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论。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且如日轮才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论。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论。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论。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
  论。则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不成粗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论。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论。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论。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 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 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论。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结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通常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别与量德合故。可名为粗。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识不缘。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拆。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论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折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论。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上来四颂。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其次三颂。正破小乘。下第五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于中有八。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四论主征。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此即初也。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论。此复何相。
  述曰。此论主问。汝色等相体即极微。极微已破。即破色等。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
  论。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实体。故是实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于青等中。等取黄等。亦兼声等。实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识外实有。
  论。广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述曰。此论主征。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设一或多。竟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论主难。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论。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颂一字。牒外人执 应无二字。通下五难 五难者何。若执境一。一应无次第行义。二应无俱时至未至。三应无多有间事。四应无有间。五应无难见细物。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如业道等。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余。今者四义。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违释。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述曰。释颂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类色亦然。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执为多。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
  论。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颂可知。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应立量言 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至。汝执一故。彼即此故。犹如于此 或云。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论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应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
  论。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
  此犹未晓。次显其因。
  论。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总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应立量云 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论。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
  所以者何。
  论。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应立量云 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执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应不得有多间隙事。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执是一故。如一象处。
  论。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言 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论。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言 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论。若谓由相此彼差别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计救义。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地即成四。一蹄之下。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论。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
  述曰。此则第八论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或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论。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 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论。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唯识第一疏述。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实境执。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
  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颂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于中皆有先难后破。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后方申难。此即议也。刊定者。贬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绫锦等尺为能量。绫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如八语品。四圣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言现量者。诸部说异。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识名见。能量境故。识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师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数论师说。十一根中。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大乘师说。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著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证。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后。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余处。此略显示。陈那以后。其圣言量摄。入此中。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亲。说有三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
  论。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难。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成唯识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
  此中难已下论主破。
  论。此证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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