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述记 - (TXT全文下载)

下破救。初总非。后理逼。然此所说业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无。然说识外实有体。总名不应理。体用少有。名非全无。非内识变说非应理。
  论。颂曰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于识何不许。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颂。牒彼外宗。第四句颂。正申义理。汝宗既许业招大种。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转变。何不许此在识非余 如是者。形显量力等也 转变者。动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种。名能所造。
  论曰。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
  述曰。此中总释颂之大纲。总逐外人。义如前说。然无比量。若为共因。比量亦得 量云。此狱卒等物皆不离识等。许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离识有。无不定失。
  上来已破萨婆多讫。自下经部为伏救义。我宗说彼亦是非情。然造业时。熏习种子。在内识故。可不离识。令得果时。其狱卒等。识外大种。转变差别。不在识中。与余宗异。或重抑萨婆多。令有熏习。然前解胜。以萨婆多无熏习故。
  论。复次颂曰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述曰。自下广破上二句颂牒。下二句颂难 业熏习余处者。谓造业时。熏在识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时。不在识内。斯业熏识。望果异故。名为余处 执余处有果者。果者在识等外。与业熏习处所异故。故言汝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者。业所熏识。有此业果 不许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许此果。在业所熏内识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识。应有果故。然彼熏习。或在根中。或在识类。今取彼宗。熏习内识。与己相似。以为难故。但言熏识。
  论曰。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
  述曰。此牒彼义。其经部等。与萨婆多同。形等者。等显等。转变者。作用也。
  论。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
  述曰。亦经部计。识非常一故言相续。或相续者。趣不断义。然经部师。亦计熏色根及其识类。但许熏识。以遍三界。故言在识不在余处。或抑萨婆多。令业熏内识。过去未来体非实有。非现摄故。如龟毛等。现摄即是现在无为。现有体故。若言现在。不摄无为。既无过去。又无熏习。先业如何能招异熟。由此故知。业熏内识。不在余处能招当果。
  牒彼计已下正申难。
  论。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识有熏习。汝便不许即此识中。有异大种。形显等果。作用转变。在识之外。都无熏习。异于业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业熏在识。果在识外。故名为翻 量云。汝恶业熏习应不在识。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果 其地狱果在识非余。非是余趣。业果摄故。或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业。此因有简。应如理知。
  论。有教为因。
  述曰。经部等答。有教为因。证知识外。有实色等。此总答也。旧论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为传。义当为教。
  论。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
  述曰。此显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内识。此识能变。似色等眼等十处相现。无离识外实色等处。世尊经中。亦应不说有色等十种处。眼等色等。自体变碍。名有色等处。谓经中说。云何为眼。谓四大所造眼识所依净色为性。乃至广说。
  论。此教非因有别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颂。释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证不成。故知唯有识。初之一颂。引教证色有别意。成唯识。次有一颂。引教证色有密意。成唯识。后之一颂。引教证色有胜利。成唯识。今总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别意故。
  云何别意。
  论。颂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显别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显机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说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处中。说有色等十有色处。如佛亦说化生有情。即是中有。为化断见。说有中有。非是实有化生有情。经部中有说如大乘。但假有情。无实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说我曾名胜观。二别时意趣。如说愿生极乐界等。三别义意趣。如说诸法皆无性等。四众生意乐意趣。如说一善根。或时称赞。或时毁訾。乃至广说。今约第四众生意乐趣。说有色等十处。故名为密意。非许实有。说色等处。
  论曰。如佛说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释第四能成喻句。有断见外道。闻说无我。来问佛云。我体既无。谁往后世如佛世尊。为答断见者。说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后世。非为实有。说化生也。若非实有。佛如何说。
  论。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诸色等断。或不续。诸转识等。或断。或隐。唯第八心相续不断。能从前世。往于后世。结生不断。佛观此心密意。说有化生有情。非观实有化生有情。乃复说也。此举极成。以况二家不极成法 问何故化生。知非实有密意趣说。
  论。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经中。说无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种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从因所起。因即所由。所从生法。一切名因。都无实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说。然旧论偈说。无众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并无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经故知。说化生是密意教。若无故者。其理不成。无因成故。
  论。说色等处契经亦尔。
  述曰。此合法喻。若尔如何。
  论。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实有。
  述曰。解上三句颂。观宜密说。非别实有色等十处。机宜如何。所化众生。执有实我。为破彼我执。说有色等十。令除一实见。故旧论颂云。色等入有教。为化执我人。即此颂云依所化机宜。说色等也。
  论。依何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外人复问。言佛密意。说有色等。依何密意。
  论。颂曰。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述曰。此即第二。说密意颂。旧论说言。故佛说此二。以内外处。名之为二。似有色处。故言为十。亦不相违。谓六内识。从自种子。生现行时。其现行识变似色等境相而转。非外实有色等十处。为破实我。成内外处。世尊说有色等十处。是此中意。
  论曰。此说何义。
  述曰。此释颂文。故假问起。
  论。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
  述曰。释初二句颂 似色现识者。谓即眼识能现。似色而转之识。无实色故。名为似色。识现似色。故说眼识名似色现识 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生者。从能生己识体之种。此种由境界等诸缘合。已异本相续。名为转变。此了色识。从自种子。缘青黄等。种种行相差别而生。
  论。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
  述曰。依眼识种。说为眼处。依于眼识所现似色。说为色处。种名为根。相名为色。故言如次。
  论。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识。乃至者。略中也。谓略中间耳鼻舌三识也。举五识中。初后二识。以作其法。准余可知。
  论。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处种。名为内根。境名为外处。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功能即是种子异名。亦说五根体即识种。成唯识论第四卷中。略有二说。有说眼等五根。即五识种。无现眼等为俱有根。唯自因缘生已种子。名为眼等。即引此颂及观所缘。以为诚证。观所缘说。第八识上。五识种子。名五根故。又说常与境。互得为因故。其五外境。许有依他色处无诤。其陈那等。依此唯识。于观所缘。作如是说。有说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如是便有十一过失。广如彼说。然护法论师。假朋陈那执。复转救言。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其安惠等。复破彼言。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如是便有十二过失。亦广如彼。然陈那等。即随文解。更无异释。其安惠等。释此等文云。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等。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破经部等心外实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识。若不说种为眼等根。眼等便离六识而有。故说种子。为眼等根。故今于此有二师释。于中一一更别开义。如彼疏解。
  论。依斯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此总结也。依破于我。于识种子说为眼等。于识所现现行似色。名为色等。非离于识。别有眼等。眼等不离第八识故。
  论。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胜利。外人复问。如是说教。有何胜利。胜利者。果利也。
  论。颂曰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
  述曰。上二句。说人无我胜利。下二句。说法无我胜利。补特伽罗。名数取趣。以能数数取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无实我故数取趣。
  论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
  述曰。此释上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知十二处。无实我故 受化者。入有情无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论。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处。内六处外六处。谓根及境。由说十二处教。若知六识。从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见。都无见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无知者。此中见者等。外道等执实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执也。
  论。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述曰。二乘根机者。名为应受有情无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识等。无实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无我正理。除计我执。得二乘果。是密意说十二处教之胜利也。
  论。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文有其三。一释颂。二申难。三正答。此初也。说一切法唯有识者。是有情无我。密意教余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无我。我主宰义。知法无主宰。名法无我也。
  论。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
  述曰。由说唯识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识现。似色等诸法生起。无实色等。了知此中。都无色等体用相法。除法执也。
  论。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
  述曰。菩萨根机。名为应受法无我教。由知诸法唯有识故。菩萨根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除计法执。得成佛果。是诸法空。唯有识教之胜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时教。此唯识教。第三时说。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无我教。是第一时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说。
  论。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
  述曰。外人既闻诸法皆空说唯识教。自下设难。此牒大乘义。下方申正难。若能了知一切诸法。一切皆无。得入于法无我理者。
  论。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难也。既言一切诸法皆无。即无有识。唯识既无。今此论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论初立宗言。问义同前释。
  论。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
  述曰。下论师答。非是令知一切种类唯识亦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种无。令知何等。
  论。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
  述曰。二乘异生诸愚夫等。起计所执。自性诸法。差别诸法。以为实有。即是诸法。体及用也。令知此所执性。体用都无。名入法无我。非知真俗凡圣等境。亦都无故。名入法无我。
  论。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
  述曰。诸佛正体后得二智。所知诸法。谓依他性。圆成实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戏论所执。非谓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于三性。但知初无余二性有。名为唯识。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既尔。若执唯识是有。应得入于诸法无我。
  论。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
  述曰。若执唯识。亦计所执。除入法空。名法无我。若不执时。此唯识体。性离言故。非除入空。
  论。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
  述曰。若所执唯识非法执。尔者。此所执境体既非无应非唯识。以实执有犹不遣故。理犹未晓。其义如何。
  论。许诸余识有实境故。
  述曰。以执唯识识。是执法识余此既有实境。如何名唯识。然我宗中。识无心外实有之境。名为唯识。故执唯识亦法执收。成唯识说。若执唯识亦是法执。
  论。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
  述曰。即此总结经论二教。由于此中所有道理。佛说唯识之教。我立唯识之教。普令有情入法无我。或我说我立。二俱双结。名为说立。非说是经。
  论。非一切种拨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识。无计所执。入法无我。非是一切种。唯识等亦无。能入法无我。所以者何。拨有性故。依他圆成二性是有。若说为无。便是邪见。拨于有性。故此不能入法无我。许有唯识。无计所执。名为正见。入法无我。不拨于有。名处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违清辨等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点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为上生内院值遇弥勒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下

    翻经沙门基撰
  论。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论。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征问。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论。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毗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又非和合等。立宗 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论。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此下叙执。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
  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论。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论。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论。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论。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著。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论。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
  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论。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论。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此即总非古萨婆多。
  自下别破。
  论。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论。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论。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拆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
  论。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论。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二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
  所以者何。
  论。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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