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 (TXT全文下载)

沿海各地方官申报,有贵国战船一只名「春日」,自台湾、澎湖来,寄泊厦港;带兵官海军少尉家柯声称「拟借地操兵」等语。本王大臣当汇叙函报各节,先行照会贵国外务省大臣;四月十四日,本王大臣续将钦奉上谕「沈保桢着授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钦此」照会各在案。迄今均未准见复。嗣接闽省咨开:贵国火轮船一号驶过旗后口外,又有轮船二号到琅■〈王乔〉社寮港口停泊,至柴城踏看扎营地势各情;并接贵国中将西乡照会:率亲兵由水路直进番地,因琉球人民遭害,招酋开导,殛凶示惩等情咨报前来。

  本王大臣查台湾全地久隶中国版图,虽生番种类散处深山、向未绳以法律,总属中国管辖之人。即偶有洋面失险——如琉球人民受害前事,亦当知会应管辖之地方官查办。此次贵国兴兵,未经向本王大臣议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既与上年所言「非为用兵」之语未符,亦与条规内所载「两国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词相背!本王大臣殊为不解。今据各处探报,贵大臣奉命来华,已抵上海;经江苏应藩司、沈道将贵国船赴台湾一事向贵大臣详细剖说,业经贵大臣允为函致贵国外务省并由电报知会厦门领事转告贵国中将等因。足见贵大臣克敦和谊,顾全大局。俟贵外务省暨厦门复信到沪,仍希贵大臣与应藩司、沈道平心妥议;总期彼此同守修好条规,永久不渝。贵大臣既为两国通好而来,如能尽其事权以固睦谊,本王大臣自当与各国来华大臣一体优礼相待。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四日本国柳原大臣致总署函(五月十七日)

  谨启者:本大臣猥以菲材,简命驻华。阳历五月二十八日——即四月十三日,行抵上海;晤沈道台,始悉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经贵王大臣早有公文专人寄往东京,给我外务大臣取具复文等语。故本大臣暂停沪上,等候本省有何音耗。续于六月十三日——即四月二十九日,本大臣接由上海新关税务司将贵王大臣于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再给我外务大臣之公文一角传递前来;本大臣接此,即于是日付邮寄回去后。于六月十八日——即五月初五日接到本省六月九日——即四月二十四日发来给本大臣函文,内云:『本月四日——即四月二十日,有英国士人麦坚者来省,面递总理衙门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发之公文;本省接阅之下,此邮未及即修复文等因,并照录贵署来文咨送前来。据此,可期下邮必有回文,或委本大臣代为办具照复。惟以海路■〈艹迢〉■〈艹遰〉,虽有汽轮,一往一来辄需兼旬;知关贵王大臣盼念,理合先兹具闻。

  至于本国命将征番一事,会潘藩台奉旨下闽路经沪渎,本大臣于本月六、七两日——即四月二十二、三因沈道台得与邂逅,面谈一切。所有情节,闻经两宪具达尊听,故不赘述。昨者探得麦坚已回沪地,趁船北上;本大臣闻即派员就见,问以我外务省接了总署公文有何话说、有何收条?麦氏秘而不言。本大臣但见贵国人回、未见本省文来,中心不禁耿耿!用特端布寸悃,以冀丙原。并颂勋祺!不宣。

  阳历六月二十日——即五月初七日。

  再者,本日临封此函,承沈道台捧贵王大臣四月二十七日所发给本大臣之公文来馆,亲手递下;又述贵王大臣函嘱致慰劳之意。本大臣接已阅悉,并感惠言谆至。除俟日再具复文外,笺端片言奉谢,不庄。

  附件五总署致日本国柳原大臣照会(五月二十九日)

  为照会事。

  前据上海沈道禀报:贵大臣到沪时,曾经询问上年副岛大臣在京派贵大臣到本署提及台湾生番之事,并未说到发兵前去;此时遽尔兴兵前往,实属违约!当由贵大臣答以「上年却未提带兵;此时实恐生番再加残害,是以带兵自护」等语。兹于本月十七日据上海沈道申送贵大臣公函一封,知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专足赍送贵国外务省公文已经收到,贵国业经照录咨送来沪;又四月二十七日交上海税务司转寄贵国外务省公文,贵大臣亦经收到,代为递去。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公文,贵国外务省下邮必有回文,或委贵大臣代办照复各等因函达前来。

  查台湾用兵一事,上年副岛大臣在京,既未与本王大臣言明;本年中将西乡赴台,贵国复未先期照会。畔盟违约,各国皆无似此办法;本王大臣上两次公文均已详载。不知贵大臣此次来华,是为通好而来、抑为用兵而来?如谓修好而来,则现在用兵焚掠中国地土,又将何说?来函云:本王大臣前次公文,或由贵大臣办具照复;究竟贵国外务省暨贵大臣是否办给照复?抑姑以好言款我?统希贵大臣详示!须至照会者。

  附件六日本国外务大臣寺岛致总署照会(六月初二日)

  为照复事。

  兹接贵国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来文,据悉贵国传闻我政府将有事于台湾生番之地之说,甚为不解,因以承询各节。查此诚如来示所言,是往年我钦差全权大使副岛种臣奉命往入贵朝之际,经由该大臣遣其僚属转令面谘毛、董两大臣;而据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别无他意。又此等情先于未接来文时,早有我钦使柳原前光派往贵国;想已由该使当为辩覆见悉毕矣。故其来示所询,不及缕缕逐辩也。

  为此照复,希即查照可也。须至照覆者。

  附件七日本国大臣柳原致总署照会(六月初二日)

  为照覆事。

  明治七年六月二十日接沈道递来贵王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发公文内开各节,业已阅悉。

  本大臣案查此事原委,始于壬申之秋我朝据琉球藩呈诉其民漂到台湾入牡丹社遇害一事。夫琉球岛原为我萨摩侯附庸,目今统归大政朝议。该岛从前迭诉此案,溯自明末至今,已有五次。当初日本即经派差问罪,由郑成功赔偿三万余金,以赡难民遗族。以后数次,因德川氏概禁官民出洋,每有其愬,置而不问。今者舟车所至,宾至如归;即我琉民、莫非王臣,岂容生番一味蛮杀!乃欲兴师伐番,以尽义务。适我副岛大臣将与贵国践期换约,因上疏曰:『臣查清国康熙年间,始并台湾;收自郑经,即沿故址置府县厅。其所赋徭着有界限,是为官典。自此以外,迄今视为人迹不到之地,并无官守。初有闽、广流氓冒入番地,屏逐土人,以渐成集;往来府、县营谋鬻贩者,谓之「熟番」。其被屏诸山谷之番,卧薪尝胆,恨不生啖华人之肉;乃画地设防,与该熟番世相仇杀,目未见朝廷官、足未踏中华地者,是为「生番」。外人一踵其地,立见戕害,盖由于此。从前英、美二国商船漂泊至此,亦受其害;即经兴兵自行惩办,而清国官并不过问。据此,我国自可办也。窃思该番社庄自与清国府、县之治,犬牙错杂;我既与清缔盟,此事未告而行,或伤和好。请仰体朝廷保民至意,适请言明,方可派差问罪,以全两国和好』。旨曰:『可』。尔后副岛大臣逢人便说葛伯仇饷之事,以明公义。故该大臣上年来与贵国换和约后,正拟详告前事;不图甫入京师,即议觐礼。为日既久,本国外务阅月冗积,又以接使礼节未合通例,停谢觐见;欲回本国——即日束装,因不暇面告其事。乃于明治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特令本大臣等至贵衙门当面言明,以表礼义心迹,以保两国交谊。当日询及台湾生番戕害琉民以后,贵国曾否查办群凶等语;准答复云:『该地未服王化,未奉政令,谓之「生番」;中国置之度外,不甚为理』。经本大臣陈以「我国属民既受枉害,必须派差查办,以尽政府义务;此举惟在除凶安良,以期永无滋事。祇我副岛大臣以其地接贵治,我国此行恐致贵国滋生嫌疑,谓我侵越境地,则于两国交谊关碍非轻;故尔告明」。言毕辞别。是夜孙道访郑少丞,复询此事原委;并言「生番隐伏深山,似虎负嵎;办之非易。观夫美国兵船曾经往攻生番,反致败衄而归,足为前鉴;劝勿妄动」等情。亦经该丞解说:「本国此举,系为匹夫匹妇复仇,以警将来起见,并无他意。至于胜败,非所逆料。且看义师一下,石卵奚敌」等语。翌日,复承贵王大臣仍与副岛大臣改议觐礼;后完觐事,告辞出京,其间贵王大臣并无异议。副岛大臣回国,据情复命,保其绝无嫌疑;所以我朝诚信其言,断然举行。先是,副岛大臣去贵国也,径自烟台回到东京。会由驻沪领事送回备中民户上春漂到番地受难者,当据讯供境遇,细得生番撒蛮之状:其如一见船到,倏有数百土人麕集海滨,起剥货物,将船拆开,各家分赃;更将行李尽行夺去,褫取难民身上衣服,一丝弗留。随欲加刀,忽有老人经过;苦劝饶命,方得生还等情。可见其俗强横残忍,殆非人类。况此一带岛面,实系我民航路要冲。有是数端,致我政府更难容耐,当命点拨员弁赶办其事。据海军省复称:此时风潮尚险,容缓数月,以此事又寝歇。后副岛大臣因病开缺,朝廷允其退养,着寺岛大臣顶缺。直至今春,简命陆军中将西乡作为都督,委以伐番之事。都督即率亲兵,驾船启行。一面先备公文,即令厦门领事驰递福建总督部堂报明事由,方可以礼过境;及至番地,如遇有清国兵驻防处所,即将我兵退避三舍,毋得毫有侵越。一面命本大臣火速赴任,以备贵国有所指问,便于应对;务以保护两国和好为重。及本大臣到沪,即晤沈道,始悉贵王大臣已有公文寄我外务大臣,并得阅其文稿;续承应、潘藩司亦为此事先后来沪会谈面询,经本大臣逐次剖说其情。夫西乡中将进办事宜,本为弭杀起见,其意不过往攻其心;即用兵仗,亦不过镇压蛮撞之备:则与上年本大臣等所陈言语,何尝不符!上陈各节,系本大臣履历所知。用特缕述,以明下文答复之意。

  兹准贵王大臣来文内称:『本年三月,准各国驻京大臣告知贵国兴兵赴台湾,将有事于生番;本王大臣查台湾全地久隶中国版图,虽生番散处深山,总属中国管辖。即有如琉球民受害前事,亦当知会应管辖之地方官查办。贵国兴兵,未经向本王大臣议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即与上年所言未符,亦与条规所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词相背』等因。本大臣准此,三复其词,似属不揣其本而齐其末。如贵王大臣大书台湾全地久隶中国,即有他国人受害情事,应归管辖之地方官查办;乃提兴兵之目,责我未经议及、未准知照,竟引侵越邦土等字驳难,不亦灭我副岛大臣曾向贵国说明其由以存和好之意乎?今云生番应归地方管辖,则从前命案迭出,何以贵国并未惩办,一任他国自行伸冤!上年既让我国派员问罪;迨我将兵而往,谓是侵越属土,则前此之猝发兵船而往者,果何义耶?观夫番俗,前将琉民六十余人顷刻砍杀殆尽,备民四人则被百余土人围困、争剥衣物,请自试思,似此豺狼成性之人,果能不动刀兵而查办乎!本大臣于此一层,实未能贯通也。所云我国「春日」兵舰,此系奉饬测验沿海礁滩;故其湾泊厦门等处之事,素常闻知。如带兵官声称「拟借地操兵」一事,未审实属何意?容俟咨查回复。其贵王大臣给我外务大臣前后公文之回函,迄今均未寄来;到即火速转递。

  前者承潘藩司函商为番地善后事宜,应回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覆等情;本大臣现在惟有准到来文,平心办理,专为两国保固睦谊而已。至于贵王大臣优待国使之礼,自有一定大典;本大臣固有厚望焉。

  为此照覆贵王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附件八总署致日本国柳原大臣照会(六月初九日)

  为照复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据江海关道递到贵大臣照复内开各情。查中国与贵国相交,总以彼此换约订明「两国邦土毋稍侵越」为始;从前之案,无可牵涉。至上年贵国大臣副岛遣贵大臣来本衙门面谈各节,本衙门前次照会贵国外务省已尽言之,并无许贵国自行查办之说。查琉球国与中国礼部时有文件往来,官员亦常来中国;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应由琉球国请中国处置。即谓琉球国与贵国素有往来,贵国必欲与闻其事,亦应照会本衙门办理。至谓贵国人民曾经受害,两国既有条规,如有其事,尤应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处若何被害,照会本衙门查办,中国无不为查办之理。万一中国不为查办,贵国或以允否自行办理询我中国可也;断无径自用兵之理,中国亦无允贵国自行查办之理!乃并无一、二文件照会本衙门请为办理,而遽自行查办;不但查办,而且突然称兵入我境内。揆之于理,岂可谓平!「两国所属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载入条规;乃谓本衙门灭视贵国副岛大臣之言,然则副岛大臣即应灭视两国修好盟约之言乎!且副岛大臣于上年来觐时并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从异议!即贵大臣来署向本大臣述及台湾生番一事,并无派兵前往之说;乃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据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尝许贵国自行查办,本衙门前次照会内业经详细声叙。且上年贵副岛大臣在京时屡次晤谈,实未明言台湾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却将「两国所属邦土不准侵越」等语,特于送行时觌面申明,现郑少丞近在沪上,必深知之。而贵大臣此次照会内称:贵中将西乡进办事宜,与上年贵大臣所言何尝不符!是贵大臣自诬也,是贵大臣以自诬者诬本王大臣也!

  至贵大臣所称本王大臣优待国使之礼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贵国如真笃念和好、贵大臣如真为两国保固睦谊,能以礼待中国,本衙门自无不以礼优待贵国。使臣因应之宜,理当如此。

  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来示所询已由贵大臣辩复,本衙门因就贵大臣照复所及约略剖明,现不另复贵国外务省矣。所有该处事宜,前经奉旨派沈大臣办理,并派潘藩司帮办。兹贵大臣照会称「惟有准到来文,平心办理」等语;应俟贵大臣与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办可耳。

  相应照复。须至照复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给潘藩司信

  阁下奉旨回闽帮办沈钦差大臣,因过沪渎,枉顾本大臣,承下问曰:『贵国此次台湾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乡欲向何社生番问罪、究作何结局』?故本大臣陈以我民被害情由,并据西乡奉敕限办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杀害我民者诛之;第二,抗抵我兵为敌者杀之;第三,番俗反复难制,须立严约,定使永远誓不剽杀难民之策。此本大臣专请阁下到闽会同沈钦差大臣办理,言归两国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获剖心吐赤,惟阁下宏度容纳焉。如有榘教,敢效驽力,和衷酌办,以为两国愈敦和睦之地。谨启。

  阳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两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见贵大臣和衷共济,筹划周详,莫名钦佩!

  顷奉惠书,承示办法三条。第一条、第二条,经贵大臣面称「此系专指牡丹社、卑南社二处抢害之生番而言,与别社并未滋事之生番无涉」;足见办事头绪分明。如再有滋事者,应由中国派兵查办,事属可行。第三条所云,中国自当照约竭力保护;拟于海船经过要隘,或设营汛、或派兵船、或设望楼灯塔,使商船免致误入,再被生番扰害。请纾贵国锦怀,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复。现将贵大臣来函,一并照录转送矣。

  用特先行布复,顺颂勋祉!

  四月二十三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关于中日辩论台湾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五九。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复事。

  兹准贵亲王照会内开「日本国派兵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及抄录往来照会、信件并补来信函内约有三事始末」缘由等因前来,本大臣具悉。兹于此事承准贵亲王照知本大臣,实深感谢。然不知此事近来办理如何?既经沈大臣暨潘藩司会同查办,想当悉合机宜,自能妥善秉公办理也。为此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会美使抄送议结日本退兵台湾条款凭单(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查台湾地方前因日本国兵往番社,本衙门查中国与贵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曾经于本年六月间将与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会贵国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所有从前因此事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台湾生、熟各番社均属中国版图,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用敦睦谊。相应抄录条款、凭单照会贵大臣查照,即行照复本衙门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亚美理驾合众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条款、凭单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总署关于日本退兵台湾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六。

  大美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为照复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贵亲王照会并凭单内开:『日本国兵往台湾番社,中国与美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等事,一经照知,须从中调处」;曾于六月间将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知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日本国亦认台湾一带地方均属中国版图;中国知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所有遇害难民,中国给抚恤银两;所有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等因前来。本大臣抵任以来,查验中国、日本之美国公使,亦知条约所载从中善为调处之意;以警戒美国人不进日本军营,亦劝日本不遣兵占中国之地。且愿从中相助,劝和两国坚守贵尊之体。此数条之举,俱合条款之意。今来文会议办法、文据各条,本大臣闻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国不占中国之地,而中国甘为议定和睦结案。来文所云「自宜设法妥为约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然明悉贵国自应知为君所为之分,应行仁德之伦。不但中国如此,即各国亦应如是。如他国之民到别国受害,彼国不保护受害者,即应受害人民之国自行查办。至于日本人民在台湾受害一事,中国给银抚恤并给留用建房银两,亦属君国应为之分。兹两国幸已免动干戈,嗣后生番、熟番官长应教以道理,变为善区之妙也;本大臣实为忻喜之至!相应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总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未结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照知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覆知。并将如何办理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候察核分咨钦差大臣、总理衙门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各国领事官姓名,备造清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

  驻札台湾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何赫珀(兼办德国领事);副领事官:额勒格里。

  法国领事官:李梅(驻福州口兼办台湾口,并兼西洋国领事)。

  合众国领事官:恒德逊(驻厦门兼办台湾口)。

  日领事官:阿。

  ——以上系有约之国,又台湾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葛德立;沪尾口税务司一员,系好博逊;鸡笼口税务司一员,系古道:合并登明。

  台湾口已结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间案奉院行,据合众国驻厦领事官李让礼申陈饬催押追艋舺德兴号应赔担保买办吴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银货二千六百余元限缴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间,据前淡水同知陈培桂详:勇首锺鸿呈报伊子锺长贵被罗来兴等扬言夺犯铳伤毙命验讯一案。

  (见各省美国交涉档)

以上为书籍的全部内容,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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