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 (TXT全文下载)

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夏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一年秋、冬两季分别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送察核,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一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领事官姓名,备造细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

  驻札台湾口美国领事官姓名

  合众国领事官:施智文。

  〔台湾□□结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案奉院行,据合众国驻厦领事官李让礼申陈饬催押追艋舺德兴号应赔担保买办吴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银货二千六百余元限缴一案。

  (见各省美国交涉档)

  ●美署使卫廉士照会总署派东生暨贾士分别署理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美国卫廉士照会称:

  兹以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办理通商事务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其淡水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为此,照会贵亲王咨行南洋大臣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请禁阻李让礼等借租人船与日本前往台湾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二~一一二三。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现据各处咨报及新闻纸内述及,日本国欲遣兵船前往福建台湾生番地方;想贵大臣亦有所闻矣。查台湾生番处所皆系中国地土,日本有兵前往,并未与中国商明此事。曾经各国大臣关切来告,或以照万国公法:凡有约和好之国,不得帮助日本;或径行饬知本国官商,毋许接济军火:俱征友谊。贵国与中国和好夙敦,条约第一款内开:「大清国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是两国相助更有明文,中外所共闻共见;亦自立约以来,贵国历任大臣与贵大臣所同为遵守者也。乃现据传闻,贵国借给日本大兵船一只载兵来华,福建厦门已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又有曾任贵国领事官李让礼为之租贵国「牛约」轮船,装载兵丁粮食等项赴台等语。即希贵大臣迅速确查,照约严为禁阻。如有其事,立将李让礼及各兵头并一切船只全行撤回,以符约章而敦和谊:是为至盼。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会总署美国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让礼租船应由驻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三~一一二四。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覆事。

  昨准贵亲王照会内称:『现据各处咨报及新闻纸所述,日本国欲遣兵船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并借用美国兵船,且内有美国兵头。如有其事,请照约严为禁阻』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新闻咨报虽所述其事,然未闻日本传宣明文;大约该国自无与中国有动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适间闻得,据言此事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于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既中国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札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札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项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于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相应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覆美署使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四~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给美国卫廉士照会称:

  准贵大臣照会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旗后副领事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等因前来。除业由本衙门分行知照外,相应照覆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称: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为此,照请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相应咨行贵大臣查照,转饬该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闽浙总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将军文同上。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札行总税务司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二五~一一二六。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给赫德札称: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为此照请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相应札行总税务司转饬该口税务司知照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奉谕授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六。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沈葆桢着授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钦此』。钦遵在案。本衙门查台湾等处遇有各国事务,闽浙总督驻扎省垣,相距较远;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兹奉特旨派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自能悉心筹划、尽其事权,以符条约而敦睦谊。相应照会贵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会美副使行文驻日使臣禁阻人船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国有借用贵国兵船及兵头二人赴台各情,当经照会贵大臣:如有其事,照约禁阻在案。昨准贵大臣照复称:『查新闻纸咨报虽述其事,然未闻日本传宣明文;大约该国自无与中国有动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适间闻得,据言此事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于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中国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札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至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札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于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来。

  本王大臣查来文内有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本衙门言及等语,上年日本国副岛大臣来华,从未提说欲赴台湾,亦未备文知照。贵大臣虽未闻日本传宣明文,而新闻纸所述及福建函报,确有日本国兵船由厦门赴台湾,并称内有贵国船、贵国人并贵国兵头二人在内,实已共见共闻。若日本国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处征伐生番之举;彼此两国既经有约通好,彼国人船或在此国洋面偶尔失险,亦当照约知会各该管地方官员查办。今日本国竟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遽尔兴师;此举恐与各国公论未协,中国能置而勿论乎!又查贵大臣复文内称:「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足见贵国例文所在,原应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来咨,据苏松太道禀报:晤驻沪贵国总领事西,谓日本欲租美国「牛约」轮船装粮饷、军装并屋料赴台,经驻日本京城贵国大臣未允所请,船已退租;苏松太道已札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贵国大臣面达谢忱。是贵国驻日本大臣业已按约办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会贵大臣希将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称「未能干预其事」云云;贵大臣既奉钦命总理全权事务,岂不能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告以按约禁阻!若言未能干预,此后中外交涉应商事件,当如何商议?是贵大臣未免自轻统理事务之权。来文引条约内载「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本王大臣查条约第一款所载原不仅专指一国而言,惟载有「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必须相助调处」等语。本王大臣知照贵大臣者,正系照约办理。此次日本国赴台与条约未符,且有贵国人船在内;贵大臣驻华有年,办事素称公平,谅不以此举为然。仍望贵大臣速即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务须按照条约办理,以敦睦谊。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已禁阻或撤回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会事。

  顷准本国驻札东洋钦差平大臣文称:前在东洋总理衙门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员并租给东洋「牛约」轮船前往台湾等因,已经平大臣询问东洋总理衙门大臣:「向闻台湾四围系属中国地土,此次往台湾之役,有无中国允准之信」?据云并无中国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国与中国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请,即不准美国三人及「牛约」轮船同往台湾;业经东洋总理衙门即不用其三人及轮船赴台矣。然平大臣闻知李领事并轮船未经动身,其二兵头闻已往台湾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既如此办理,甚属妥洽;且行知厦门、台湾等处领事官饬阻该二兵头毋许帮助日本。并于本月十六日准贵亲王照称:已简派沈大臣往赴台湾相机办理矣。为此照会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税务司赫德呈覆总署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已札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税务司赫德呈称: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钧札内开:『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请转行该处地方官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奉此。总税务司除札知该口税务司知照外,理合备文申覆贵衙门查照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不允租船与日赴台并撤回李让礼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三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李领事官租给日本轮船等情;当经照会贵大臣按约办理在案。兹准贵大臣照覆:『准本国驻札东洋平大臣文称,日本国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人并租用「牛约」轮船前赴台湾,本大臣未允所请,即不准往台湾』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据苏松太道禀报:贵国大臣不准租给日本轮船并将李领事官等撤回,已札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称谢』。足征贵国与中国素敦和好,贵国驻东洋大臣照约办理,甚属公平;本王大臣实深感佩也。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知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照知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结、未结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知照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交涉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复知。并将如何办理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已结、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二年春、夏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具文详送察核,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再,闽浙总督系本兼署院本任,毋庸会衔:合并咨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

  台湾口已结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间案奉院行,据合众国驻厦领事官李让礼申陈饬催押追艋舺德兴号应赔担保买办吴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银货二千六百余元限缴一案。

  (见各省美国交涉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关于日本遣兵赴台与日使柳原等辩论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四九~一一五九。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查日本国于同治十年七月派大臣伊达暨随员柳原等来天津,与李中堂议定修好条规,彼此画押钤印。八月间,大臣伊达暨随员柳原等进京,本衙门以礼相待。同治十二年四月,大臣副岛暨随员柳原等复赴天津,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公同互换,旋即进京。五月间,大臣副岛派随员柳原等来本衙门面询三事:一、澳门是否中国管辖,抑由大西洋主张?一、朝鲜诸凡政令,是否由该国自主?一、即台湾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拟遣人赴生番处说话等语。本大臣于晤谈时,询其原委;据随员柳原等答复,谓澳门地方恐须通商,不过询问明晣,为将来议办张本。朝鲜之事,冀中国调停其间。若台湾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之;嗣后日本人前往,好为相待:其意皆非为用兵等语。时因议论觐事未定,本衙门未便置词。迨六月初,觐见礼成,大臣副岛定期出京;本大臣等于送别时,言明嗣后彼此须按照修好条规所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本大臣等所以郑重出之者,即指台湾生番等事而言。大臣副岛亦心领神会,以「固所甚愿」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间,准各国驻京大臣知照并新闻纸所载及中国沿海各地方官申报,日本国有兵船前赴台湾,有事生番;经本衙门两次照会日本国外务省,请其照复。旋奉谕旨:派沈葆桢为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复奉旨:派潘霨为帮办大臣等因,钦此。随据闽省奏报:日本国中将西乡带兵到闽,给闽浙总督照会;经闽浙总督按照条约、援引公法照会中将西乡,请其早日回兵。乃中将西乡不与该督照复,径自领兵由琅■〈王乔〉登岸,焚毁牡丹等社,扎营番地。四月间,大臣柳原到沪,本衙门复办给照会,并经上海沈道及应藩司先向询问;后潘藩司抵沪,复偕沈道向大臣柳原详细晤论,面议办法三条,彼此立手书为据。潘藩司旋赴台湾,偕台湾夏道前往琅■〈王乔〉面见中将西乡,交沈大臣所给照会及大臣柳原信函,逐条辩论;中将西乡允一面致书大臣柳原,一面由厦门电报寄信回国,暂不添兵前来。潘藩司、夏道派人传齐各社生番头目,呈递「嗣后无论中外商民遇有遭风,均当竭力保护,不敢再有欺凌、杀害、抢夺情事」切结存案。潘藩司即函致大臣柳原,请其即行函致中将西乡查照前议,请示本国早日撤兵,以便中国派兵设汛,永相保护。大臣柳原以非印文,嘱沈道函致台湾换给沈大臣、潘藩司联衔印文照会,方能信致本国云云。沈道当即函致台湾,而大臣柳原不候沈大臣、潘藩司联衔印文照会,忽尔自沪起身,由津进京。查台湾之事,业经先后奉旨派沈大臣并潘藩司办理,潘藩司并与大臣柳原、中将西乡晤面商议如何办法。此次大臣柳原既经进京,本大臣等自不能不与往来议论;即大臣柳原想亦欲将台湾之事办妥,再办别事。恐贵大臣暨各国大臣未知其详,除将始末缘由照会各国大臣外,特备文照会贵大臣;并将中国与日本外务省暨大臣柳原照会并信共八件,一并抄送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总署致日本国外务省大臣照会(三月二十六日)

  为照会事。

  照得贵国与中国自换约以来,各尽讲信修睦之道;彼此优礼相待,友谊日敦。上年贵副岛大臣奉使来华,与本王大臣诸事和商,情意颇洽。五月间,副岛大臣特遣随员柳原、翻译官郑来本衙门面询三事:一、澳门是否中国管辖,抑由大西洋主张?一、朝鲜诸凡政令,是否由该国自主?一、即台湾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拟遣人赴生番处说话各情。本王大臣当于晤谈时,详论所询原委。嗣经贵国翻译官郑答复,谓澳门地方恐须通商,不过询问明晰,为将来议办张本。朝鲜之事,冀望中国调停其间,可藉中国之力劝解。若台湾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后日本人前往,好为相待:其意皆非为用兵等语。足见邦交益固,彼此均泯猜嫌。迨贵副岛大臣濒行时握手言别,本王大臣曾向贵副岛大臣觌面,提及嗣后须按照修好条规所称「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岛大臣以「固所甚愿」一言相答。溯自副岛大臣驻华多日,并未向本王大臣议及前询三事,而本王大臣亦从无于条规外允有别事;彼此两国当不致另有言外事端。惟现准各国驻京大臣均来向本王大臣告知,贵国兴兵前赴台湾,有事生番。并新闻纸所载及接到中国沿海各地方官申报:本年二月间有贵国大战船一只寄泊厦港,拟借校场操兵;并据贵国带兵官声称,系自台湾、澎湖而来。查台湾一隅僻处海岛,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绳以法律,故未设立郡县,即「礼记」所云「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实系中国所属。中国边界地方,似此生番种类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图之内;中国亦听从俗、从宜而已。此次忽闻贵国欲兴师前往台湾,是否的确?本王大臣未敢深信。倘贵国真有是举,何以未据先行议及?其寄泊厦港兵船究欲办理何事?希即见覆,是所深盼!为此照会贵外务省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附件二总署致日本国外务省大臣照会(四月十八日)

  为照会事。

  照得本王大臣前据中国沿海各地方官咨报并准各国驻京大臣告知,贵国有派兵前往台湾之事。当以此事未经先行议及,未之深信;曾于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汇叙函报各节,照会贵外务省大臣查照见覆在案。刻下想已接阅,当有复文在途矣。本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沈葆桢着授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钦此』。本衙门查台湾等处遇有各国事务,闽浙总督驻札省垣,相距较远;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兹奉谕旨派充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必能悉心筹划、尽其事权,以符条约而敦睦谊。相应照会贵外务省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三总署致日本国柳原大臣照会(四月二十七日)

  为照会事。

  照得上年贵国副岛大臣奉使来华,曾令贵大臣同翻译官郑来本衙门面询台湾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当经细询原委,曾准答复:台湾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后日本人前往,好为相待:其意非为用兵等情。迨贵副岛大臣并贵大臣濒行时,本王大臣曾向贵副岛大臣觌面,言及嗣后须按照修好条规所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岛大臣以「固所甚愿」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间,准各国驻京大臣向本王大臣告知,贵国兴兵赴台湾,将有事于生番。并迭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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