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 (TXT全文下载)

鬼神。御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於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札付僧录司。道士札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余僧道。俱不许奔走於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勅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士。贪着自养殖贷。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分天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创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征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征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斋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輙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遇民。妄称道人。一槩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会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於庆寿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十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院察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创。寺观会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於天下寺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勅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绝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设斋醮。给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买炷香。诣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迩者。恭遇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将欲表扬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大臣及百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则敬承道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於各衙门。敛会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自失其守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於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则当劝去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民廉济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扬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祝寿。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请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上曰。佛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涝相。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观许。二人勅。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人。令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罪者。请同常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覆奏。从之着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陜。令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给度之。十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山陜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乃方士俱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勅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汉人。习学番教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往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僧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於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及撰真人诰命。既而皆罢之 按明通纪。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於朝阳门外。既而罢之。时大学士刘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饿死台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祸。观诸往事。可为明鉴。我祖宗相传治天下。以尧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异端。蠧财惑众。何关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训天下垂后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诰命及封号。健等复言。窃惟。异端不可信。诰命不当与。夫诰命朝廷所以奖贤励能。虽卿士大臣。必待秩满考最。乃得颁给。况祖宗庙号。不过十六字。亲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谥号一二字。此辈何贤何能。封号至十八字。流布朝野。传闻后世。皆曰朝廷所给。与儒臣所撰拟也。天下后世。其谓之何。疏入有旨俱报罢。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创庵院寺观。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创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问治罪寺观拆毁入官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杨廷和郑一鹏等言。暂停斋醮 按明通记。嘉靖二年三月。杨廷和等。疏请斥远僧道。停罢斋醮。九卿乔宇等。各疏谏止。上曰。览卿等言。具见忠爱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纪。嘉靖二年。闰四月。停斋祀。初太监崔文。以祷祀诱帝。大学士廷和力谏。不听台谏言之。俱不报。给事中郑一鹏上言。臣巡光禄见。正德十六年五月。以来宫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迩者。祷祀繁兴。制用渐广。乾清坤宁诸宫。各建斋醮。西天西番汉经。诸厂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宫。乾清宫。西暖阁。坤宁宫。东次阁。亦有之。或连日夜。或间日一举。或一日再举。经筵俱虚设。而无所用矣。伤太平之业。失天下之望。莫此为甚。臣谓。挟此术者。必皆魏彬张锐之余党。曩以欺先帝。使生民涂炭。海内虚耗。先帝已误。陛下岂容再误。陛下亟诛之远之可也。臣放金钱一醮蔬腐之费。至万有八千。其余不知几十万也。以月计之。不知几百万也。今天灾时变。月无虚日。京师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饿死者。州县则征发繁扰。仍以饥馑。穷者转为盗贼。良者糜於兵刃。边境之民。日夜望风。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为今之民怨耶乐耶。忍敛民怨。不忍伤佞幸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谏。不忍违寺僧之请。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愿。改西天厂。为宝训厂。以贮祖宗御制诸书。西番厂为古训厂。以贮五经子史诸书。汉经厂为听纳厂。以贮诸臣奏疏。选内臣谨畏者。司其筦钥。陛下经筵之暇。游息其中则寿。何以不若尧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时饥馑。斋祀暂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发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室土地。尽数入官。
  嘉靖八年。禁妇女出入寺观。及多蓄行童 按明会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问拟。
  嘉靖十八年。勅僧道照额设定数。每名纳银十两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於两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隶於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两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凡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於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 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僧道。由户部咨礼部。填给度牒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终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填给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每名量减银四两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元年。勅五城御史驱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着本等冠服者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访拏治罪。
  万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及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民人梦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年万历  年。勅禁私建寺观。僧道果戒行无碍。始准给牒。其不守清规者。令还俗务农 按春明财余录。宗伯沈鲤。拆毁寺观。疏看得户部尚书王遴条议。要将近日私创寺观庵院。尽数拆毁。僧道者四十以下。无度牒者。尽数骗逐归农。流寓者。递归本籍。土着者。收入里户。白莲罗道等会惑众糜列者。悉从重惩治。一节为照。异端之术。足以惑世诬民。苟非礼教素明。未有不蛊。於福田利益之说偷。在昔已然。其风犹未甚也。迩来游手游食之辈。布满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宫。星棋布。而无知之。民约会进香建帜号佛者。日充斥於道涂。岂直民财糜费上亏惟正之供。且风俗渐偷。酿成地方之祸。臣等目击兹毙。方欲申饬。今尚书王遴条奏。及此深得移风易俗。足国裕民至计相应酌议题请恭候命下移咨两京都察院转行五城内外。及天下司府州县地方大小寺观庵院。除系古剎。及奉有钦依建置。照旧存留。听其焚修外。若系近日私创庵院。招集僧尼。渎祀不经者。悉行拆毁入官。以后再不许新立增置。违者。依律问遣。僧道曾经给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旧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经给度牒者。查果戒行无碍。始准查照见行事例申送纳给度牒。如不行给度牒削剃不守清规。与流寓游食之徒。一并驱逐。原籍务农。当差一切白莲罗道。募缘僧道。及约会烧香。头戴甲马。口称佛号。等项愚民。在内听缉事衙门。在外着巡逻员役。严加禁捕。务得会首倡率之人。依律枷号治罪。知情故纵者。罪亦如之。勿视虚文。务臻实效。然臣等犹有过计焉。夫礼者。禁於未然。易为力。而已然者。难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议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斋醮施舍。愈昌愈炽。俾异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岂尽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犹聚膻而驱蝇。增薪而止沸也。其将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礼教堤防之乞勅各抚按严督各该守令毋专以簿书期会为急。而以移风易俗为要。申明圣谕。劝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农桑衣食之恒业。晓以惠迪从逆之实理。丧葬必依家礼。有擅作佛事者必罚。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经既正。邪慝渐消。行之既久。果於风化有裨。不为俗吏。吏部开着上考脱有奉行未至。亦宜罚治。以示创惩。庶几教化与法制并行。民风与世道咸赖矣。奉神宗旨。各处寺观庵院。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照旧存留。其余私创无名。黩祀不经的。两京着五城御史。在外抚按官。严行稽查应改应毁。酌量区处。具奏余依拟。

  皇清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释道二教。亦王化所不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与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于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随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录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士混处。及闲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隐者。一体重治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僧道官补授。顺治四年。题准在京僧道录司。由礼部考取。移咨吏部补授。各府州县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选保举。报部转咨吏部授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住持。焚修该部。刊刻度牒印。发各布政司。及顺天府。查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四两。给度牒一张。各州县於年终申解该司。汇解户部。仍报礼部查考。其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缴。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谕僧道俱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确查呈报司府。申呈礼部。照数给发 凡道场禁。例顺治八年。定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旛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遵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勅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札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隶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庙。则占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於民生者也。着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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