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 (TXT全文下载)

纪。不载 按旧唐书宣宗本纪。会昌六年三月。帝即位。五月诛道士刘元靖等十二人。以其说惑武宗。排毁释氏故也。

  后唐

  废帝清泰二年。诏立释道诸科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清泰二年。功德使奏。每年诞节。诸州府奏荐僧道。其僧尼欲立讲论科。讲经科。表目科。文章应制科。特念科。禅剎声赞科。道士女冠。经法科。讲论科。文章应制科。表日科。声赞科焚修科。以试其能否从之。

  后晋

  高祖天福五年二月。天和节。道释赐紫衣师号者。凡九十二人。
  天福六年二月。天和节。道释赐紫衣师号者。凡百三十有四 按以上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俱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后周

  世宗显德五年六月。内出御衣六百余事。钱四十万。罗縠百匹。分赐两阶僧道。令增修寺观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辽

  太祖神册三年。诏建佛寺道观 按辽史太祖本纪。神册三年。五月乙亥。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
  神册四年。命皇后皇太子。分谒寺观 按辽史太祖本纪。神册四年。秋八月丁酉。谒孔子庙。命皇后皇太子。分谒寺观。

  宋

  宋立祠部鸿胪寺。掌道释宫观寺院之政 按宋史职官志。祠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又)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乡一人。丞主簿各一人。乡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太祖开宝三年。十月甲午。诏开封府。禁止士庶之家丧葬。不得用僧道威仪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云云)。
  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勅僧道并隶功德使。禁习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习天文地理  按佛祖统纪。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间杂副职。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并隶功德使。出家求度。策试经业。关祠部给牒。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万人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国朝会要(云云)。
  太平兴国四年。五月戊子。尽括僧道。隶西京寺观官吏。及高赀户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二年。诏国忌日。宰相以下。诣寺观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诏释道岁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试经业。
  景德四年。诏京城鬻酒肉者。并去寺观。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於僧道者。许人紏告。重论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禅行庆。诏天下寺观各度一人。朝觐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诏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听用赎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纪。俱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车驾诣寺观。计百拜以上。请令近臣分拜。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国朝会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岁上元车驾诣寺观。三十余处。百拜已上。望自今诸殿令近臣分拜。上谓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尝懈怠。卿等欲申裁减。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释童行  按佛祖统纪。天禧三年八月。恭谢圣祖。大赦天下。节文云。虚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应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系帐童行。并与普度。尚书右丞林特提举祠部文牒。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诏於天安殿建道场。答谢天地。大会沙门道士。万三千八十六人。上亲以银药大钱面赐之  按续文献通考。天禧中。大会道释。於天安殿。凡万三千余人。又尝建斋醮。亲临赐以银药大钱。
  仁宗天圣元年。二月壬戍。减诸节斋醀道场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罢创修寺观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罢创修寺观。帝始亲政。裁抑侥幸。中外大悦。
  宝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时入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佑七年。诏太皇太后本命岁正月一日。京师及天下州军。各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宫观寺院。开建道场七昼夜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赦书节文应天下名德。僧道为众师法。未有谥号者。仰所属勘会以闻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诏释为道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钦宗靖康元年。诏道君圣节。就道观行香。乾龙节仍就佛寺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靖康元年。诏曰。此自大观初圣节行香。许就道观。今后道君圣节。仍就道观。若乾龙节。仍就佛寺建道场。一月一依祖宗旧法。其道士官阶。并与追毁。
  高宗绍兴三年。诏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绫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三年二月。庐山道法师。申札都省。称崇观之后。道士叨冒资品林灵素王冲道辈。视两府者甚众。遂令道士。冒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视官已行追毁。而国忌行香。寺院会聚。犹敢傲然居上。其蔑视国法。有若此者。今欲复还祖宗旧制。僧史略具载。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寻送礼部。取到太常寺状。称因革礼。乾德元年。宣德门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检照嘉佑编敕。并绍兴新书。并以僧道立文为次。其政和条。内道僧观寺。及道士位在僧上。并已删去不行。寻蒙朝旨。依条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诸路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并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旧以黄纸印。造伪为者多。户部朱异始奏。令僧道用勅绫牒。
  绍兴十一年。陈桷等请释道之封。依旧降勅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一年。太常卿陈桷等。请释道封大师塔额。乞依旧降勅从之。
  绍兴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状争序位。勅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三年。临安府道正刘若谦。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称别得指挥。僧正善达。陈状乞检准。绍兴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师。乞复祖宗旧法。继蒙朝旨。批下依条改正。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以僧在上。告示刘若谦。取知委状。后有妄词。以违制论。
  绍兴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纳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道法师。致书於省部曰。大法东播。千有余岁。其间污隆随时。暂厄终奋。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绍兴中年。僧道征免丁钱。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国四其民士农工商也。僧道旧籍仕版。而得与儒分鼎立之势。非有经国理民之异。以其祖大圣人。而垂化为善故耳。至若天灾流行。雨旸不时。命其徒以祷之。则天地应鬼神顺。抑古今耳目。所常闻见者也。夫苟为国家御菑。而来福祥亦宜。稍异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赋赋且数倍。今天下民丁之赋。多止缗钱三百。或土瘠民劳。而得类免者为僧。反不获齿於齐民。以其不耕不蚕。而衣食於世也。夫耕而食。蚕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蚕也(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观绝产以赡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复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赐制置司。度牒四百备振济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场文用佛老语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统纪。乾道四年九月。上谓礼部尚书李焘曰。科举之文。不可用佛老语。若自修之山林。於道无害。倘用之科。场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内观堂。赐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淳熙二年。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二年三月。驾幸上竺。炷香礼敬大士。诏建护国金光明道场。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淳熙七年。召雪窦禅师。入见。与论三教同异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七年。召明州雪窦宝印禅师。入见。上问曰。三教圣人。本同此理。师曰。譬如虚空。初无南北。上曰。但所立门户异耳。故孔子以中庸设教。师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间。华严有云。不坏世间相。而成出世间法。上曰。今时学者。祇观文字。不识夫子心。师曰。非独今之学者。当时颜子为具体。祇说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如有所立卓尔。亦未足以识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以此而观。当时弟子。尚不识夫子心。况今人乎。张商英有云。唯吾学佛。然后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见。上又问曰。老庄之教何如。师曰。可比佛门中。小乘人耳。小乘厌身如桎梏。弃智如杂毒。化火焚身。入无为界。正如庄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为吾有身。大乘人则不然。度众生尽。方证菩提。正如伊尹。所谓予天民之先觉者也。将以斯道。觉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泽。若己推而内之沟中也。上大说。即日诏住径山。
  淳熙十四年。八月辛未。赐度牒一百道备振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燕翼贻谋录。僧道度牒每岁试补刊印板。用纸摹印。新法既行。献议者。立价出卖。每牒一纸。为价百三十干。然犹岁立为定额。不得过数。熙宁元年七月。始出卖於民间。初岁不过三四千人。至元丰六年。限以万数。而夔州转运司。增价至三百干。以次减。为百九十干。建中靖国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观四年。岁卖三万余纸。新旧积压。民间折价。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滥。住卖三年。仍追在京民间者毁抹。诸路民间闻之。一时争折价急售。至二十干。一纸而富家停榻。渐增至百余贯。有司以闻。遂诏已降度牒。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六年。又诏改用绫纸。依将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万数。遂诏住给五年。继更兵火。废格不行。南渡以后。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为百干。淳熙初。增至三百干。又增为五百干。又增为七百干。然朝廷谨重爱惜。不轻出卖。往往持钱。入行都多方经营。而后得之。后又着为停榻之令。许容人增百干兴贩。又增作八百干。近岁给降转多。州郡至灭价以求售矣。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上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勅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勅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於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月丁卯。勅自今长老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获奸细叛亡。率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来自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元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勅道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遣王佑於西川等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中统三年。以星变。勅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钩铃。丁亥勅圣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余人作佛事。坐静於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赐天师张与棣。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制宝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方殷。罢诸不急营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帝令议拟以闻。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轮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征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征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 按李孟传。孟字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光禄大夫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劝惩。何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雪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之。罢僧道官。天下称快。
  仁宗延佑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佑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珪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珪传。泰定元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珪乃与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自古圣君。惟诚於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徼福於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五百有余。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诣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请僧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慕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弊。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数倍於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己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验。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修举。余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征。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着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
  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杨倬等。以民饥。清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吴全节。修醮事於京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宗资冥福。命帝师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圣寺。道士建醮於玉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输己粟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余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二十六万余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於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彩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窗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余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於外。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於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勅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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