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 (TXT全文下载)
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浆HT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 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 ,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
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 ,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 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 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
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瓦斯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瓦斯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 洗了,用布袱 盛,就所炊 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根据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粘)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多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 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 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 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患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根据;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原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覆验。
卷之四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卷之四
三十一·札口词
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死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KT 铺。
卷之五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瓦斯攻注青赤、HT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卷之五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HT 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仔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卷之五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眼HT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 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卷之五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卷之五
三十七·硬物瘾()〔HT〕死
凡被外物瘾( )[HT ]死者,肋后有瘾( )[HT ]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卷之五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卷之五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卷之五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HT ,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卷之五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HT 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卷之五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瓦斯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瓦斯灌着甚处致死。
卷之五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满]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根据。
卷之五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卷之五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
卷之五
四十六·遗路死
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仔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
卷之五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卷之五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卷之五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土野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
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原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卷之五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覆。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卷之五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 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 白术(半两) 甘草(半两,炙)上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 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松(一两) 川芎(二两上为细末,蜜丸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丸烧之。
〔苏合香丸〕 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恶。
卷之五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根据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根据此救,无不活者。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绵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丞相在鄱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退场门、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
又醋半盏,灌鼻中。又绵裹锻石纳下部中,水出即活。
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候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则冷气与火争必死。又用毡或 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衮转往来,如 (古旱切,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唤之即省。夜间魇者,原有灯即存,原无灯切不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患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又盐汤灌之。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毛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挑破。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熏鼻中。又绵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通(口)[温]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敷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 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敷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 。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敷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上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
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筒、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卒暴、堕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卷之五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札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痣、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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