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制度考 - (TXT全文下载)

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纳完钱粮去银一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去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共去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去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榖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剀切谕事。照得沿海一带地方,时有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例向责成就近营汛居人实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兼署督部堂文、抚部院丁妥立规条明定赏罚通饬营县勘分投落,责成地甲头人,以杜彼此推诿,奏明举办;并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奉谕旨,通饬沿海各省一律办理在案。

  兹查台湾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险之船,均能认真保护,着有成效;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诫,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赏在前、严刑在后,相与救灾拯危,勉为良善。除分别咨行外,合再申明剀切谕。为此,谕仰沿海军民人等知悉:此后凡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一切危险之事务,必查照后开章程,实力拯救,本部院自当格外奖赏。倘敢阳奉阴违或乘机抢夺,一经发觉,定必按例严办,决不姑宽。其地方厅县并营汛员弁等,若不认真遵行,亦即一体按律参究。尔等须知船只遭风遇险,财命悬于呼吸;当其呼号逼切,属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复从而掠取,是岂尚有人心?方知功令严明,信赏必罚;经此再行晓谕,务当共相劝勉,切勿故伎复萌,以身试法。凛切!凛切!特示。

  计开救护章程五条。

  一、定地段以专责成也。查沿海岛屿星罗,犬牙交错,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诿。兹责成沿海厅县,会同营汛,定明所辖界限,每十里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绅耆保举地甲一人,其岛屿则保举耆老头目一名,列名册报,以专责成。凡遇中外船只漂撞礁浅一切危险收船,日则高挂白旗、夜则接悬两灯,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渔户人等见有此等旗灯,实时首报地甲头目,一面飞报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数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闻报后,亦即督率兵役亲往勘验救护,不得稍有迟误。其往来报信之人一切费用,皆由失事船主给还,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费。

  一、明赏罚以免推诿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护船货至一万两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申报及领事官照会关道有案,藩司立即注明,记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详酌配记外奖(?),五品以上者分别详明题升,以示优奖。其地甲头目亦分别上次劳绩,随时赏给顶戴匾额,以昭激劝。倘文武汛官不肯认真办理,照例参惩;地甲头目若有援救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轻重严究。至于望见船只危险,先报知地甲头目及文武汛官者,应以初报之人为首功,由失事船主给与花红,大船多至三十两、中小船以十两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乱也。凡遇险船只,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愿他人上船者,则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须人援救,或系应先救船、或系应先救货、或系应先救人,均听船主指挥,不得自行动手。救起货物,应寄顿何处,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明,查有确据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确凿者,亦赏以应赏之款;诬捏者不准,并行反坐。

  一、定酬劳以资鼓励也。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货,即并报明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拨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援救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则须将人救护;无论中国外国之人,均先行核给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分别资送回籍。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归国。其小船出力救护,倘本人无力可以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赏给洋银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给,按月汇报通商局发还;虚捏者严究。至遇风涛汹涌,人力难施,或在大洋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连。

  一、广晓谕以资劝戒也。凡海滨愚民,皆缘不知救船之有赏、不救船之有罚,是以坐视不救,或致乘机抢夺。此后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条规,分别札行各汛,严加告诫;并将告示条规书写木牌,遍处悬挂,使一切渔户愚民,皆知遇险之船救护为有功、不救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视为无足重轻之举矣。

  右谕通知。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给。

  救护船只章程告示实贴处所

  计开:县署前、香山、旧港、下寮、溪州、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笨仔港、南崁港、凤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头、山寮、纲弦仔、后垄、后垄外埔、后埔溪洲、湾坵沟、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里、苑里、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脚踏港、羊寮。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计开:县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庄、旧港、顶寮、下寮、溪洲、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光绪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数

  新竹县管辖沿海地方,自中港起,至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计九十里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报,而地甲所办之事,恐地方有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在于港口,该地甲立即随时救护,一面禀报地方官,而免被人所抢。向来无给口粮,须有船只遭风搁浅,伊地甲有为办事,或地方官有赏、或船主有自送保护之苦力银。此项地甲,或有地方官选择,亦有流处民人自禀举。

  光绪二十一年春季,分沿海道路段数及地甲、年籍、姓名: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香山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如藩,年四十八岁,同安县人。

  一、香山港起至旧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卓清兰,年五十一岁,同安县人。

  一、旧港起至红毛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蚵壳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佑,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笨仔港止,计二十里二段。一段地甲许雨,年四十六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许狮,年五十六岁,同安县人。

  一、笨仔港至大潭港止,计二十里为二段。一段地甲欧阿古,年四十三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锺廷英,年六十一岁,长乐县人。

  一、大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岁,陆丰县人。

  以上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为九段。理合登明。

  ●义冢石碑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星秀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五□界外荒,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乾隆四十二汪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佥请各前宪,准以香山、牛埔、内处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卵面,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外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荖衢崎止,概为冢坟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苏、陈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俾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堵御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络七十余里。未垦以前,附近民人葬坟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残害甚多,破罐露体,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咨前宪设立义冢,奈历年已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迭层,且被垦户藉垦需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欲,辄加锄锥,盗挖碑记,抽灭骸罐。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予山批;无力者恳求还骸尚不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独不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催。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上,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冢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听附近人民随便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恃为奇货,致起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协?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

  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坟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骨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迁葬,任意践踏?自后如系山场埔地,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坟场界内,概听人民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即金广福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帮贴垦户,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几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费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堆,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给。

  立冢碑人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十八尖山义冢

  道光年间本城许举人禀:何、林、郭等户充出作为义山,仅可百姓葬地,不得勒索钱银。

  枕头山义冢

  东门外火车票房有(?)枕头山,乾隆年本县官议定作为冢地,以便民间葬地。其处有石碑为记,并无租粮公项等事。

  ●盐政

  新竹盐商具禀

  具禀新竹县盐商林裕丰,为私盐盛行、关系不小,恳乞提归官办,以充国课、以济民食事。窃裕自备本银,向得台北盐务总局贌办新竹城村各处盐馆,不料承贌未久,溃勇土匪抢劫滋事,官令不行,沿海奸民无所忌惮,将盐私相买卖。裕值此时,不特承贌本银无着,且馆租、馆费又贻赔垫之累。但念新竹盐食全赖南北二厂及时开晒,方足一年之用;若竟听奸民私相贩卖,不及早提归官办,则此时盐固充盛,倘到隆冬盐不可晒,民食难继,于地方大有关系。幸逢「大军」(按指日本军)到新竹,一切新政次第举行。裕恭属旧时贌办商人,深知新竹盐务情形,且闻台北盐馆早经「大军」到日提归官办;可否仿照办理之处,谨据情具禀,伏乞大人电鉴察夺施行,实为公便。谨禀。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禀

  商务章程

  一、新竹盐馆向章每七二洋一圆卖盐九十斤,又厘金钱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村各乡约销盐二万二、三千石。

  一、所卖之盐,均系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厂、油车港之北厂、十块寮三处之民人自建盐埕所晒。自四月开晒至九月停晒,在地所销之盐,全靠此晒收以济民。其各处均举有头目、户首管束晒丁,全年给以辛工。晒出之盐,每百斤给价三角三瓣。

  一、盐馆及各厂盐仓均系民间租赁,馆中器具均系商家自行置用。

  一、现存之盐一万余石,系商备本承买,约计本银五千圆。

  一、新竹向来盐务著名不好办,近来政令不行,遍地皆私;若不速设法整顿,恐日见糜烂,更不好收拾。

  一、新竹港■〈氵义〉分歧,内地私盐船时到地勾结海口奸民,私相贩卖,南北厂晒丁多匿盐私偷散售。至四、五月,即要多募哨丁百十名到各处巡缉,以致用费浩大;约全年除盐本一切开销外,公家只能长余四、五千圆。

  一、新竹分馆:新埔、大湖口、中港、头份、北埔、树杞林、九芎林、苦苓脚、香山、红毛港。

  前新竹盐务委员奉加抽盐厘告示

  办理新竹盐务总馆委员徐,出示晓谕事。本月十三日奉总办台北盐务总局宪顾谕开:照得本督办奉抚宪札开:准户部拟令有盐务省分,于盐价内每斤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等因。奉此,现在台湾防务紧急,筹饷维艰,惟有于盐价内妥议酌加,以佐饷需。查台湾历年盐价每斤合制钱十六文,连厘金二文,原较各省盐价最轻;即再加二文,亦不过二十文。较之他省每斤四、五十文者,仍属最为便宜。况民间食盐聚则见多,分则一家每日所需固属有限;今当筹饷之际,暂行权宜加增二文,在民间当不致为难。兹经本督办妥筹议定,拟于全台盐务,除盐价原有之价加增厘金二文,详奉抚宪批准通行照准。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无论贩户、零售盐石,统以盐价外每斤共加增金钱四文发售,各该馆售出盐石均令公平足秤,断不致克扣短少。须知公家此次加增盐价,实因办理防务饷需攸关紧要起见。俟军务一平,仍当体察情形,停止加收。尔等食毛践土历有年所,自应激发天良,乐于从命,勿得观望。切切毋违。特示。并限文到三日内即为加增之期。等因,奉此,本委员自应照办。拟于是月十六日起,除将前有之盐价照旧列外,再加增厘金钱二文,每斤共计售收制钱二十文。各行照录晓谕。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遵照,切切毋违。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以上为书籍的全部内容,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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