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十义书 - (TXT全文下载)

等之假。仍须即阴说具三千方为妙假。故荆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经疏。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若非此假。则空中亦浅全非圆观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既是圆教三观。自合约于三千论其空中也。复明开发性德金光明。岂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详之文。破已解之语。
  上人今立非染非净之真心为能造。染净诸法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为所观之境。便谓深得止观之意。乃错认之甚也。
  以彼简却所造。唯取能造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以为所观。若俱取者。大乖拣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上人固违彼说。自将非染非净真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又彼立染缘熏起九界心为境。上人乖宗。自立净缘所成佛界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天台荆溪负上人何辜。而苦见违返毁灭耶。以此验知。实不识所观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说。用正义示之。幸请寻省。非染非净真心者。不思议境也。能成净缘。十乘妙观也。佛界心者。妙观之果。常住阴也。能熏染缘。无始无明也。九界心者。无明之果也。生死阴也。生佛虽各由缘。而染缘所成本有。
  故荆溪云。清浊虽即由缘。而浊成本有也。
  今欲显于妙理。须破染中因果。故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以十乘观破之。使染中妙理显现。成于佛界常住之阴。
  上人那得将净缘所成佛界心。及所显妙理。为所观心境耶。若以此法为所观。为将何法为能观耶。
  止观本立三障四魔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为所观。十乘妙理。若为所观境界。即须三障四魔。为能观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种子。若不改悔。陷堕非遥。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纯谈理观故。废于附法观心。十法之中。既不简示阴识。为所观境。又不明于十乘。何名纯谈理观。既非理观。后文观心。安可辄废耶。能破之宗既坏。观心之义何伤。若欲改转速请相闻。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虽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举一全收。无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实教修观行者。必须于事解理。以理摄事。故了万法唯心。亦了万法唯色。万法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
  故修内观时。先用圆解。揽于万法。唯我内心。然后专于内心。而观诸法。若宜修外观者。亦须先揽万法唯一色等。然后专于一境。而观诸法。故观内心。则一切法趣心。若观外色。则一切法趣色。是则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随乎观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尔者。趣色趣声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观。云何修耶。
  上人虽云唯色。色即是心。坚执观于外色。亦只趣于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尔。应是外色非性本具。举色不全收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经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为万二千法门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属心。十分半属色。若如上人所说。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门。则大师剩说一万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尘不亏。
  又辅行云。若色心相对。则有色有心。论其体性。则离色无心。离心无色。若色心相。即二则俱二。一则俱一。故圆说者。亦应得云。唯色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何但独得云唯识耶。若合论者。无不皆悉具足法界。复次若从末说。一切众生二种不同。上界多著识。下界多著色。若约识唯识。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识若假者。十界皆假。识若中者。十界皆中。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故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色。若识若色皆是唯识。虽说色心。但有二名。论其法体。只是法性(文见辅行)。
  今据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观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专观内心。外既归内。外著则亡。著内心者。令专观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祛。外观本治内著。若还摄外归内。则弥增内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坚破。若修内观。恐心外向所修外观。恐心内向。以为内外相隔。非是圆融。则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过也。意谓。修内观时。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则外诸事境。一时遍观。方为圆观也。皆由上人不谙内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须知以性融摄故。则内境外境。有相趣之义。约事分内外故。则观内不可放心缘外。观外不可放心缘内。
  如修内观。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但于内心。观三千性德。
  故四念处云。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若放心缘外。则不名专于内心。修乎三观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实不遍缘于所造外境修观。内观既尔。外观岂不然乎。
  故修外观。如观一尘。亦须先用妙解。了知内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尘。但于一尘。观一切法。
  故四念处云。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则趣观外之一尘。既具十界。岂不摄乎内心。故云即见内心何得却谓此文是摄外归内耶。须知。此文是内心趣外之义也。
  其犹帝网百千万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观此一珠。则彼彼多珠光影。咸趣于此。观彼彼珠。亦摄众珠光影。
  如专观此一珠。虽见众珠光影。实未遍观众珠。以众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须放心遍观耶。如此则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也。
  若观彼一珠。虽见众珠及此一珠。实未遍观。以众珠光影。皆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观外十界则见内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执。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坚据金錍心具三千。谈无情佛性者。
  盖由彼文正显佛性遍义。以佛约有情说故。多明色即于心。故知。若信诸色即心。则成无情有于佛性义也。
  亦为成于内观义故。且约唯心而论。以诸教文。正被下界众生故。多明唯识也。
  非谓彼文一向。摄归一边。如生佛依正。一尘不亏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释。如何作一向摄外归内释耶。岂可荆溪亦谓。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岂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过耶。
  上人于答疑书中。明明以遍历诸法。为彼彼三千。今来恐妨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之义。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复潜转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诸佛三千。彼彼众生三千。
  且义例本论。色心不二。既先观内心三千。摄于外色。为不二已历外之时。何得不约色具三千。摄内心等诸法。为不二耶。何用改转自语。令义不圆耶。
  况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顿违辅行中。离色无心。离心无色。二则俱二。一则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门。都为示于观法大体。以今家观法。正在内心。旁托外境。以舍旁取正。所以特取内心为总。若对说者。既云唯色。色岂不总诸法耶。
  又辅行云。迷谓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约正修内观以说。若约外观。岂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岂约迷说。
  又示珠指。谓心唯在理。生佛属事。唯论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则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细详。彼释三法妙义。理实如此。非相枉抑。须知救于可救之义。舍短从长。人情无益。
  上人又云。义例净心。遍历须约修观说者。斯又上人。不体一家内外。境观修证。多途。及不谙诸部文义。致兹妄破也。
  且内外境观。略以四义论之。
  自有推过在心故。先于内心。修观伏断五住。则以伏断净心。历彼色等诸法。任运自见一一法。具三千三谛。则不论于外境修观。此如义例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亦即止观。识阴观成。遍历界入依正。一一皆结三谛也。
  自有内外兼修。则如方等忏仪正。修内观。若对外境。乃用内心正观之法。旁历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约内心。修观不入。乃舍内境专修外观。如破法遍之后。例余阴界入修圆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尔。此则外色若净。将此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观。如先得色无色定。若发心修圆顿止观。此人已著内心重故。须以外观破之。于外色等。观成理显。还将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此如四念处唯色唯识。二种观法。被二根机也。
  上人只知以义例历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历事之义。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义例云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既云若净。故知。观未成时。则内心未净。观若成则内心净。故云内心若净。类彼方等直云。以正观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历事作观。加行进功。故云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得入不二法门。
  义例既云。净心历法。任运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验是观成净心遍历也。又文中自出修内观所以。云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既推过在心。则但于内心修观。外色诸法既本无同异分别。则不须加功而修观法。
  然内外二观。皆为破内心分别。若内心观成分别已亡。则历外境时。任运入不二法门也。
  若内观未成。分别未亡。历外境时。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入不二之门。
  又据引占察实相。唯识二种观义。既但在内心。则知非于外境修观也。
  实相观理者。则于阴心唯观理具三千实相也。唯识历事专照起心。历于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从变造而论此。则属事非谓外境之事也。既推过在心。故唯观内心。观心之法。不出二种。二观若成内心则净。以净心历外法时。自然法法皆净故。不论外境修观也。
  若以唯识为外观者。唯色之观。为在于何。四念处约唯识唯色。分于内外两观。非不显然。上人何得故违宗教。坚令唯识为外观耶。
  随自意中。唯约内心。起十界分别。辅行判属唯识事观。义例显云。事观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坚谓历于外境耶。既全不识内外观法。那得妄生弹剥耶。
  又须知。事理不二之语。得意之者。随修一观必含二义。如修理观者。虽云但观理具。须知。全修在性。则善修实相观也。修事观者。虽观能造十界之心。须知。全性成修。则善修唯识观也。
  岂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须纵任善恶之念。四运推捡耶。岂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须静室观理。然后方名事理不二耶。
  况上人坚执外境为唯识者。只如常坐。专观理具。或发初住及内外凡。既未历外事。岂观道未开。不可论道耶。
  上人将义例遍历之文。作修观释之。对当不二门及止观结例。与方等表法。其失甚众。今为备书义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观识阴也)内心若净(谓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净。此则止观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门中。总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净心历一切法(谓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净。然后遍历彼彼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历一切法。即止观结成三谛。意亦即内外不二门。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观。非观成遍历也)任运泯合(谓三千无外。摄外事境。罄无不尽。即止观结成三谛。文。一一文中。结成不思议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门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唯内体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观者。若了了分明。即观行成。相似解发。即相似成。若三谛分显。即分真成。岂是观成。方遍历耶。岂入分真方遍历耶)又亦先了万法唯心(了即解也。谓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观心(依解而观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当知下正示观心之意。诸法既由心分别。是故但观心耳。虽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引经为证)实相观理(观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内心净是也)唯识历事(即以净心遍历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摄外归内。三千三谛。摄无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门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当知二观岂得相离。若谓待内观理显。方遍历外事者。即应初心唯修实相观。观成之后。乃至分真方修唯识观耶。违妨至甚未能委陈。又复应知。实相唯识一往虽分利钝。究竟而论二观相在也)观道稍开(谓若能二观相付。事理不二即观道。稍开可入观行等位)能了此者可与论道(当知。谬解偏执之徒。安可与之论道。荆溪明诫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将不二门及止观对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对此义例。以彼正观之心。对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彼历众事一一缘中皆表胜法。对遍历诸法。以彼心心相续观道无间。入不二门。对任运泯合。上人如此会释。略有五过。一不解义例。二不解不二门。三不解止观结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义例既推分别之过。在乎内心。此之分别。岂非无明。若未伏断。何能历境。任运泯合。方等正观。约未断伏说。故历外事之时。须念念相续。进功令观无间。方得入不二之门。那得齐今任运泯合耶。此则上人不解义例与方等成未成相。致兹谬对也。
  又不二门虽门门通入。而内外一门。既对智行二妙。则当专论自行观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须是久修止观之人。方能托事修观。今何故正观之心。却在色心门修习。内外一门。正论观法。今来翻成旁论观法。何者以将色心门中正观。旁历外境诸法故。内境观一科。既齐任运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观成相也。
  若谓不尔。何故将内外两观。只对历一切法。任运泯合一段文耶。
  况外观文中。已明说观成义毕。故文云。色心体绝唯一实性。及豁同真净。帝网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净。如何得见帝网炳然。又将先了外色心等文。为结前生后。更多妨碍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结前观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则前外境已泯合毕。那将内观又对泯合耶。内体已下。若属生后。必须正明内观。何故亦只作外观泯合耶。是则结前外观。已是历外泯合。生后内观亦是历外泯合。则显荆溪立言。全无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净帝网炳然则。徒设内观一科。则成荆溪虚标浪释。惑乱行人也。内外门。初明标二种境观。上人刚然缩作一种旁示外观也。色心门中未论观法。上人坚谓正修内观也。
  又内外一门。正论两种境观。若将上人所立之义。对之。此一门只略沾正观旁历助成之义也(以上人数云托附二观扶成止观故也)。
  若约荆溪所立则内外一门。全不明观法也。何者以实相唯识二观。唯约内心而论故。上人既将内外一门。只对历于外法泯合之文。岂非全不明实相唯识二种观法耶。
  又上人只将内心若净之句。对止观理境(全不敢言观为多所妨也。如此牵率何能评教)乃将此境遍历外法。则大违止观。以彼具于识阴。修乎十乘。然后将此十乘。历于作受。何曾单将理境历事耶。
  又色心门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为内观意。将他生他佛用外观历之。此则内外皆不圆也。须知。内心约理摄法。岂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须摄也。历外事时。岂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须历也。过失何限。岂能备书。如此销文。还自信得及否。莫负荆溪述作否。
  若谓先了等文结前生后。又成修外观。至相似分真位。后方修内观。还允协否。应知。内外不二门。双明两种境观。虽多分修观。先依内心。不妨亦有著内心者。发轸便修外观。是故荆溪随标语便。先释外观也。此例甚众不能备引。
  于外观中。自明外色心依正。为所观境(即外阴入故也)随于一境用不思议三观。即照即亡。故观成时。豁然皆同真净。一境既遍。收诸法彼彼各各遍摄诸法。故帝网依正。终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摄岂可如帝网也)。
  次释内观。先明妙解。揽外向内。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义例云先了万境唯心也)次明妙观。专于内心观一切法故。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义例云方可观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结前外观成相。岂得妄斥云观外唯解观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内观之解也。此则与义例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之文。泯齐也。上人非谓破予乃破荆溪也。
  然内观合有三观亡照及观成相。外观合有妙解先了万法唯色之言。盖绮文互映故互阙也。况外观中。全无摄外法归内心之言。而自云帝网依正。岂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门对境明智。方辨观智。若色心门。不可对三谛三观。又云各有所属。不可混滥。故知。示珠指深。不许色心门中。论于观慧。彼文定判初门未辨谛观。上人翻为正明内观。彼文定判次门方明观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观。又示珠指明判色心体绝。为牒示观成之相。又云此是观成唯一体性。又解豁同真净。是六根净位。若未任运泯合。何名外观成相。岂六根净位。犹色心未合耶。
  若谓珠指判此两门。不当则两卷。何足可依释不二门耶。傥若有乖破观心文。理当全谬。然示珠指灼然无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树彼见。则不合特违也。然学无常师。理长则就。有何不可。乾竺舍邪归正者何限。但若立义少胜。何让于师。既所谭更劣何须改作。
  又坚执止观结例依正诸法。皆作三谛之文。为正修外观。更为不可。
  彼文拣示识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观。那得改观观于外境。破遍文末例余阴入。尚恐太早。合在识阴十乘之后。但为通塞已去。通约五阴修观故。从破遍文末。例余阴入也。况彼显说从初至此。单约识心。从此已去。乃至离爱。具约五阴。方成观相。荆溪如此显然指示。从初至此。单约阴心修观。那得特违宗祖。刚然将此观成历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观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观行真似。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释之即无诸过。兼合诸文。以荆溪自云。上根一观。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位。岂不能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耶。
  又观法任运相应。须从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观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运分明等。应知。此位既于一法三谛。任运分明。于余法岂不分明耶。此位既尔。后位例然。但分观行真似三等任运也。
  然观成后。犹论历于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应知。唯妙觉位。全无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论云。诸佛法身。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既无他佛。即无他生。正报既泯。依报岂存。虽三千宛然。绝内外相也。若余一品无明。则须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论云。由转识故见有他佛。既见他佛。岂无他生。正报既存。依报宁泯故。将已成之内观。历外事境。任运泯合也。
  故净名云。观身实相。观佛亦然。岂非以内例外耶。分真尚尔。相似观行可知。
  上人坚执云。唯观识性具三千法。则三千之外更无一法。岂得别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识阴理显。方遍融耶。须知。此说全不得初心修观之意也。何者。既不许观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观内心理具之义。则须若内若外。一时遍观。方名观于性具三千。
  若尔岂唯观成。无外法可历。理未显时。若修外观。亦无一法可为所观。外色等法。已为内观。遍观毕故。此则内外两观。皆不成也。不专内故。内观不成。无外事境故。外观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谈修观。成与未成。皆须遍历诸法也。若修内观。先用妙解摄外法。入心但观内心具诸法性。摄法之义既成。专内之义又成。若修外观。亦先用妙解。摄诸法及内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观。摄法之义既成。唯专一境之义又成。岂非二观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识。观成理显。既见内心摄诸法已。则将己证之心。历外诸法。自然见于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义例云。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此于内心能了诸法。则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为内心净也)则见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净心历外自然见泯合相也)又如内外不二门结成不二。云是则外法全为心性。心性无外摄无不周(此是观心显性也。与内心。诸法不二)十方诸佛法界有情。性体无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摄。及生法遍摄各各遍摄。故云一切咸遍正报既尔。依报遍摄亦然。既云咸遍。岂不与内心泯合耶)。
  故帝网一喻。可喻内外四种之义。何也。以修内外观。时各须随举一珠。遍收众珠。观成遍历。岂不随举一珠收众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无外摄无不周句。举此喻云。如举一珠众珠收尽。至解十方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无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无优劣。心法既得为一珠遍收众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众珠耶。况帝网之喻。本显依正色心内外己他。举一全收之义。以曲会己见遂令圆喻。偏归一边也。
  应知。内观成历外法者。则任运举一全收也。若以正观心。历事作观者。亦复随观一法。全收诸法也。若修内观不入转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若本著内心发轸便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如此方称帝网之喻。方得名为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中以不偏为义。若香等当体。不具三千。不收诸法。不为诸法所趣。则是偏义不成中义也)若只内心具于三千。能摄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诸法。那成佛之时。正中现依依中现正。若法性不尔修时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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