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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类目:史藏 - 志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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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得一录  (清)余治 辑

  ●目录

  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跋
  跋后

  ●序

  □述之家弊在不适于用而好为□所□□□之士□新□□以相□耀□之者□又高□性命□立门户专所学以□所□能□于一□毫末无□于世求其为布帛菽粟之□□不经见也锡山余□□邨善人也既不中于有□□才无所用而好以利□为以□近□□名无于浅之不浅皆信为当世善人兹出□所辑为一录□序于事事实而读之则皆郡□善举行之已收成效者君汇而录之□并不□以箸述自见而著述之适于用荅踰于此□□士不□而□□牗□雅有民胞物与之□无所于施□是砥厉廉□□洁□身□□述以传于后而□不免□向者之所□以祝君之亟□于善不以□□自能□□人所□能者哉其□以淂一名取服膺弗失之义养□真知善之可□□以□颜氏之能□能守其志趣非仅适用于世□也□或□□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法不能以自行是□之□□所□徒法乎不知人之□善□不如我世因来尝无存善亦具善力而□□乎不知所从事者□是□而推行□利邪善非徒善法即□法法况更有□是□而勃□□□者善且因法而生而□所□□□乎哉粤东吴□不□□□□培司□吴南举□郎□□星司□见而善之于助捐资遂以次□梓行四君善与人同之心亦有足垂者事故乐为序之
  同治八年秋九月吴县冯□□

  周礼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以本俗六安万民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六行之教则由孝友而及于睦婣任恤此王政之大端先王之所以亲亲仁民而爱物也后世风俗不古条教滋繁于是乡有乡约家有家规行善则有会劝善则有说所以风末俗广仁心者至周且备程子所谓一命之士苟存心于爱物于人必有所济也余子莲邨与余交二十年生平乐善不倦于济人利物之事有见必为有为必勇凡所施设皆有至诚恻怛之心寓乎其中所刻各善书不下数十种兹集平日所见善举章程条约十六卷汇为一编刊以行世或古人遗灋或身自创行皆必见诸实事而不徒托诸空言者夫吴中众善之会甲于它省而范氏义庄实为赡族美举历八百余年而不废莲邨以义庄规条列诸卷首盖望世之为善者皆以文正之心为心而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尽其力之所能尽为其分之所得为立一灋创一事以期至于数十百年而不替勿使后之人覩是编之美备慨良灋之废弛此则莲邨之苦心而尤余之所大愿也莲邨问序于余书此以谂同志时己巳冬日归安吴云

  淂一录叙

  人之所以为人者以其存心也心之所存是名善因心之所发是名善果吾之所谓因果非从夫释氏之说也心乎善则所行皆善而心为之愉快焉即此是福天下之膺备福者其究不过愉快而已故愉快者福之大者也心乎恶则所行皆恶而心为之惨栗焉即此是祸天下之遘奇祸者其究亦不过惨栗而已故惨栗者祸之大者也人之心莫不欲愉快而恶惨栗是即所谓本□之善劝善者顺其性而导之仍以本然者还之而已无锡余君莲村甞作江南铁泪图以劝此固已深切着眀发人深省兹复出所刊淂一录见示或辑诸前人或参以已作皆切于时病平实易行推莲村之心当使天下无饥寒夭札而后慰此仁人君子所亟宜共体此心以为民请命者也淂一云者中庸言得一善则拳拳服膺中庸专言心之德莲邨兼言爱之理一则所存一则所发无异致也余既韪莲邨之用心而并着夫人心本□之善欲天下人知莲邨之非强我以所难也是为叙
  同治八年岁在己巳小春中澣番禺许其光书于沪上

  ●得一录卷一

  范氏义庄规条
  同善会章程

  ○范氏义庄规条

  卷一之一
  从古睦婣任恤。礼有明文。一本之亲。谊应加厚而近世俗情但知广蓄积辟田园。牢守悭囊。于族人之疾苦颠连不遑过问。祇以供不肖子孙荡废者。比比皆是。此范文正公义田所以为万世师也。述范氏义庄规条

  家规记
  文正公初定规矩 忠宣公奏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后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钱公辅义田记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家规记

  规所自立。维义田也置田而设之规。程可守式可久也。文正定于前。而忠宣诸公修于继。制之密虑之周也。后贤恢广义田而代有加。绍先型培世泽也。要而论之。掌庄者得其人。则规显日□也奉祖规以垂宪。敷泽于有家。尚祇承于勿替也。

  △文正公初定规矩 忠宣公奏

  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奏。窃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邑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即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敕条。本家难为伸理。六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远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发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书札子 札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守勿替。今具如后。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八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厯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嫁二十贯。
  一聚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吉凶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佑二年十月 日
  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己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一诸位子弟以人力采取近坆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辞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荒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 虽不曾得辞预贡。而又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 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朿修者听】
  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 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谓如交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 至纳米足日全给。【己克数更不支】 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右四项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钞并勿给。
  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如谓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类】
  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右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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