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笔式 - (TXT全文下载)

得所。然施诸文体,互有不同:文之大者,得容于句长。若碑、志、论、檄、赋、诔等,文体大者,得容六言以上者多。文之小者,宁取于句促。若表、启等,文体法小,宁使四言以上者多也。何则?附体立辞,势宜然也。细而推之,开发端绪,写送文势,则六言、七言之功也;泛叙事由,平调声律,四言、五言之能也;体物写状,抑扬情理,三言之要也。虽文或变通,不可专据,谓有任人意改变,不必当依此等状。叙其大抵,实在于兹。其八言、九言、二言者,时有所值,可得施之,其在用至少,不复委载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南卷)
  文病
  ○《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实列三十种病,前八病见引于魏文帝《诗格》,与《文笔式》多类似。《本朝文粹》引及《文笔式》亦可与《文镜秘府论》相印证。第九病至十四病据小西甚一说,亦出自《文笔式》。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妨。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曈昽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舂。”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第五,大韵。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哢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第六,小韵。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漾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排轩出。”又曰:“夜中无与语,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少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第七,傍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第八,正纽。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焦。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第九,水浑病。
  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陈列,回娥夜抱弦。”
  第十,火灭病。
  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第十一,木枯病。
  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沾兰”。又曰:“玉轮夜进辙,金车昼灭途。”
  第十二,金缺病。
  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方。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亵褥夜排寒。”
  第十三,阙偶病。
  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怀诗》曰:“鸣琴四五弄,桂酒复盈杯。”又曰:“夜夜怜琴酒,优游足畅情。”
  第十四,繁说病。
  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名疣赘。即假作《对酒诗》曰:“清觞酒恒满,绿酒会盈杯。”又曰:“满酌余当进,弥瓯我自倾。”
  (以上《文镜秘府论》西卷)
  文笔十病得失
  平头,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澄晖侵夜月,覆瓦乱朝霜。”失者:“今日良宴会,叹乐难具陈。”笔得者:“开金绳之宝历,钩玉镜之珍符。”失者:“嵩岩与华房迭游,灵浆与醇醪俱别。”然五言颇为不便,文笔未足为尤。但是疥癣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萦鬟聊向牖,拂镜且调妆。”失者:“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笔得者:“玄英戒律,繁阴结序。地卷朔风,天飞陇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
  笔复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未字,不得同声。得者:“设醴未同,兴言为叹。深加将保,行李迟书。”失者:“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
  又有踏发声,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声。得者:“梦中占梦,生死大空。得无所得,菩提纯净。教其本有,无比涅槃。示以无为,性空般若。”失者:“聚敛积宝,非惠公所务;记恶遗善,非文子所谈。阴虬阳马,非原室所构;土山渐台,非颜家所营。”
  又诸手笔,第二句末与第三句末同声,虽是常式,然止可同声,不应同韵。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惆怅崔亭伯。”失者:“闻君爱我甘。”笔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扬雄《甘泉》。”四言。得者:“云汉自可登临。”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汉。”六言。“袭元、凯之轨高。”六言。得者:“高巘万仞排虚空。”七言。“盛轨与三代俱芳。”七言。“犹聚鹄之有神鹓。”七言。失者:“三仁殊涂而同归。”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击电鞭者之谓天。”八言。失者:“润草沾兰者之谓雨。”八言。或云:“平声赊缓,在用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太半。”
  鹤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朝关苦辛地,雪落远漫漫。含冰陷马足,杂雨练旗竿。”失者:“沙幕飞恒续,天山积转寒。无同乱郢曲,逐扇掩齐纨。”“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
  笔得者:“定州跨蹑夷阻,领袖蕃维。跱神岳以镇地,疏名川以连海。”“‘原隰龙鳞’,班颂何其陋;‘桑麻条畅’,潘赋不足言。”失者:“琼玉致美,不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而非园林之饰。”“西郊不雨,弥回天眷;东作未理,即动皇情。”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为断。若手笔得故犯,但四声中安平声者,益辞体有力。如云:“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
  大韵,一韵以上,不得同于韵字。如以“新”字为韵,勿复用“邻”、“亲”等字。诗得者:“运阻衡言革,时泰玉阶平。”失者:“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笔得者:“播尽善之英声,起则天之雄响。百代钦其美德,万纪怀其至仁。”失者:“倾家败德,莫不由于骄奢;兴宗荣族,必也藉于高名。”凡手笔之式,不须同韵。或有时同韵者,皆是笔之逸气。如云:“握河沈璧,封山纪石。迈三五而不追,践八九之遥迹。”
  小韵,二句内除本韵,若已有“梅”字,不得复用“开”、“来”字。诗得者:“功高履乘石,德厚赠昭华。”失者:“昊天降丰泽,百卉挺葳蕤。”若故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故谢脁诗云:“怅望南浦时,徙倚北梁步。”以笔准诗亦如此。笔得者:“西辞酆邑,南据江都。”失者:“西辞丰邑,东居洛都。”若故叠韵,理通亦尔。故徐陵《殊物诏》云:“五云暧曃,鳞宗所以效灵;六气氛氲,柔和所以高气。”
  正纽,凡四声为一纽,如“壬”、“荏”、“衽”、“入”,诗二句内,已有“壬”字,则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诗得者:“《离骚》咏宿莽。”失者:“旷野莽茫茫。”凡诸手笔,亦须避之。若犯此声,则龃龉不可读。得者:“藉甚岐嶷,播扬英誉。”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澜。”
  傍纽,双声是也。如诗二句内有“风”一字,则不得复有此等字。诗得者:“管声惊百鸟,衣香满一园。”失者:“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若故双声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诗云:“胡笳落泪曲,羌笛断肠歌。”笔得者:“六郡豪家,从来习马;五陵贵族,作性便弓。”失者:“历数已应,而《虞书》不以北面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犹以服事为贤。”若故双声者,亦得有如此。如云:“鉴观上代,则天禄斯归;逖听前王,则历数攸在。”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为断。
  或云,若五字内已有“阿”字,不得复用“可”字。此于诗章,不为过病。但言语不净洁,读时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论异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大东小东”,“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云,凡用声,用平声最多。五言内非两则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若一,平声多在第二,此谓居其要也。犹如宫羽调音,相参而和。
  又云,赋颂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随同类韵者。如此文句,傥或有焉,但可时解镫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内,时一安之,亦无伤也。又,辞赋或有第四句与第八句而复韵者,并是丈夫措意,盈缩自由,笔势纵横,动合规矩。
  制作之道,唯笔与文。文者,诗、赋、铭、颂、箴、赞、吊、诔等是也;笔者,诏、策、移、檄、章、奏、书、启等也。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文以两句而会,笔以四句而成。文系于韵,两句相会,取于谐合也;笔不取韵,四句而成,任于变通。故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验之文笔,率皆如此也。体既不同,病时有异。其文之犯避,皆准于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随其句字,准前勘其声病,足悟之矣。
  其蜂腰,从五言内辨之,若字或少多,则无此病者也。笔有上尾、鹤膝、隔句上尾、踏发等四病,词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鹤膝,与前不殊。束皙表云:“薄冰凝池,非登庙之珍。”“池”与“珍”同平声,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赋序》云:“魁梧长者,莫非其旧。风谣歌舞,各附其俗。”“者”与“舞”同上声,是鹤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同声也。如鲍照《河清颂序》云:“善谈天者,必征象于人;工言古者,必考绩于今。”“人”与“今”同声是也。但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虽隔句,犹称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与第六句同声,第六句不得与第八句同声也。踏发音废者,第四句末与第八句末同声也。如任孝恭书云:“昔钟仪恋楚,乐操南音。东平思汉,松柏西靡。仲尼去鲁,命曰迟迟。季后过丰,潸焉出涕。”“涕”与“靡”同声是也。凡笔家四句之末,要会之所归。若同声,有似踏而机发,故名踏发者也。若其间际有语隔之者,犯亦无损,谓上四句末,下四句初,有“既而”、“于是”、“斯皆”、“所以”、“是故”等语也。此等之病,并须避之。
  其鹤膝,近代词人或有犯者。寻其所犯,多是平声,如温子升《寒陵山碑序》云:“并寂漠销沈,荒凉磨灭。言谈者空知其名,经过者不识其地。”又邢子才《高季式碑序》云:“杨氏八公,历两都而后盛;荀族十卿,终二晋而方贱。”又魏收《文宣谥议》云:“九野区分,四游定判。赋命所甄,义兼星象。”“沈”与“名”、“公”与“卿”、“分”与“甄”并同声,是笔鹤膝也。文人刘善经云:“笔之鹤膝,平声犯者,益文体有力。”岂其然乎?此可时复有之,不得以为常也。其双声叠韵,须以意节量。若同句有之,及居两句之际而相承者,则不可矣。同句有者,还依前注。其居两句际相承者,如任孝恭书云:“学非摩揣,谁合赵之连鸡。但生与忧偕,贫随岁积。”“鸡”与“偕”相承而同韵,是其类也。又徐陵《劝进表》云:“蚩尤三冢,宁谓严诛。”“诛”、“冢”相承,双声是也。
  然声之不等,义各随焉。平声哀而安,上声厉而举,去声清而远,入声直而促。词人参用,体固不恒。请试论之:笔以四句为科,其内两句末并用平声,则言音流利,得靡丽矣。兼用上、去、入者,则文体动发,成宏壮矣。看徐、魏二作,足以知之。徐陵《定襄侯表》云:“鸿都写状,皆旌烈士之风;麟阁图形,咸纪诚臣之节。莫不轻死重气,效命酬恩。弃草莽者如归,膏平原者相袭。”上对第二句末“风”,第三句末“形”;下对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归”,皆是平声。魏收《赤雀颂序》云:“苍精父天,铨与象立;黄神母地,辅政机修。灵图之迹鳞袭,天启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为至人之大宝。”上对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对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声是也。徐以靡丽摽名,魏以宏壮流称,观于斯文,亦其效也。又名之曰文,皆附之于韵。韵之字类,事甚区分。缉句成章,不可违越。若令义虽可取,韵弗相依,则犹举足而失路,弄掌而乖节矣。故作者先在定声,务谐于韵,文之病累,庶可免矣。
  (以上《文镜秘府论》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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