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晚期地方粮价报告研究(余开亮)

内容提要:加深清代粮价报告制度的认识,对于利用粮价数据进行的研究极为重要。以往学者主要从粮价奏折和粮价清单等中央档案研究清代粮价奏报制度,本文则主要利用循化厅档案研究清代晚期粮价报告制度在地方的实际执行情况。通过循化厅斗行所报告的粮价清单,梳理了循化厅粮价报告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过程。通过循化厅与上级官员关于粮价报告的往来公文,揭示了布政使作为地方和中央粮价信息传导枢纽的关键作用。布政使负责汇总通省厅县的粮价再由督抚上奏皇帝,同时编制粮价细册上报户部,布政使对府县粮价报告的督促和查核对粮价报告制度的执行至关重要。

关键词:粮价 报告制度 循化厅 档案

一、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研究的回顾

粮食问题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清代为此而建立了一套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粮价奏报制度。清代粮价奏报制度创始于清初,其建立过程经过了三个阶段,即康熙朝后期为初成期,雍正朝为孕育期,乾隆初年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前后运行了两百多年的时间,留下了数万件粮价档案资料,成为研究清代经济史的重要资料。学术界较早就开始了对清代粮价资料的研究,整理出版了大规模的粮价数据资料,[①]也吸引了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利用粮价数据对清代的物价变动及市场运作等问题的关注与研究。[②]

粮价奏报制度的研究至为关键,关系到如何正确利用粮价数据,是所有清代粮价相关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以往学者在粮价奏报制度研究上也用力颇多。全汉昇和克劳斯(Richard A. Kraus)最早介绍了清代的粮价奏报制度,描述了粮价数据从县级开始层层上报的流程,将粮价奏报分为经常性奏报和不规则奏报加以分析,为后来研究者指出了基本的研究方向。[③]威尔金森(Endymion P. Wilkinson)也较早对清代粮价奏报制度进行过深入研究,[④]其利用的主要资料为清末陕西省粮价细册,展示了县级粮价数据产生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如粮价信息的采集渠道、上报过程及各个环节的执行人员等方面的情况,更为清晰地勾勒了粮价数据由县级到省级的奏报流程。

王业键先生三十多年致力于粮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发表了《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一文。[⑤]文中利用的粮价档案主要是由督抚上报到皇帝的粮价折和粮价单,还结合少数地方府县一级的档案,详细地陈述了粮价由县(厅)、府(州)、省各级地方奏报至中央的程序,并列出了各级奏报清单的具体格式和奏报内容,首次完整地呈现了粮价奏报制度的全部流程,较以往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要深入准确许多。

此外,国内陈金陵、[⑥]王道瑞[⑦]和陈春声[⑧]等学者也利用粮价折和粮价单档案对粮价奏报制度进行过概括性的研究,对于深化这一制度的认识及粮价数据的利用具有借鉴意义。近年来罗畅和王玉茹等从粮价数据质量的角度对清代粮价报告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应该分时段分地区利用清代粮价数据的建议,他们的研究也加深了我们对粮价奏报制度的认识。[⑨]

目前,大多数研究粮价奏报制度的文献利用的资料都是粮价单或粮价折,由于利用的史料基本为中央一级的档案,这类研究只能触及清代粮价奏报的最终形式,对该制度在地方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所知甚少。同时,由于地方粮价档案保存数量稀少,学界对于最能真实反映粮价奏报制度执行实态的地方档案的研究还很薄弱。目前利用地方档案的研究,只有岸本美绪对太湖厅粮价报告文书的研究。[⑩]岸本美绪利用了日本国会图书馆收藏的80余件宣统年间江苏省太湖厅的文书,这些粮价报告的原始文书是太湖厅向上级报告粮价时所用的底稿,其中包括各种有关当时县级粮价报告执行情况的具体信息,包括粮价报告单的内容和形式、上级衙门对该厅报告的指示以及太湖厅粮价报告与其他文献所载清代州县报告方法的异同等。岸本美绪的研究深入到县级衙门档案,加深了我们对清代粮价奏报制度中最低层级的官方报告的认识。

本文除利用清代雨雪粮价折和粮价单等中央档案外,还将利用尚未被学界注意到的地方粮价报告档案来考察清代县级粮价奏报制度的执行实态,对县级粮价数据的采集、编制、上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具体的考察,以深化我们对清代粮价奏报制度在地方执行实态的认识。

本文主要利用青海省档案馆保留的清代循化厅档案,以清后期同治至宣统朝的档案为主。[11]循化厅置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隶属于兰州府,道光三年(1823)改隶西宁府。[12]循化厅档案中有部分关于粮价奏报的档案,时间集中在光绪年间(1871—1908),在数量和内容上都非常丰富,是目前所见反映县级粮价报告的珍贵史料。本文所利用的循化厅粮价报告档案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循化厅的米粮斗行向该厅衙门定期报告米粮时估价值的禀文,以清单的形式报告该厅粮价,档案中还保留了循化厅官员所作的批示。前述岸本美绪利用的太湖厅粮价报告是向上级官员报告粮价的底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是经过了加工的报告,而循化厅粮价档案则是直接来自斗行的原始报告清单,是反映清代粮价奏报制度在底层执行情况的最直接材料。现存循化厅档案中保存了约五十份斗行以清单形式向厅衙门报告粮价的禀文,时间从光绪六年至光绪二十年,其中以光绪十年、十一年较为完整。第二类为循化厅和上级官员之间往来的申呈、关、札、火签等各类公文,其中包含了大量来自上级官员对该厅呈报粮价的各种指示,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各级官员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对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的态度。

下面主要利用以上两类档案分别对循化厅粮价报告的来源和去向、报告的时限、报告的内容及报告的查核等方面分别加以考察。

二、报告的来源与去向

循化厅粮价的报告人为该厅斗行。斗行是西北地区经营米粮的商人,斗行有铺面、仓库等场地,接待进城农民住宿、吃饭、粜粮。[13]循化厅的一份档案记载了选任斗行的情形,光绪六年该厅保安城乡约王正全、商民干元当等人向厅官员恳请发给安其俊斗行执照:

情缘保安地方设在极边,向有斗行,每逢商贩,杂货、青盐、青油、碎小等物公卖公买,自世乱以后,未有斗行,每来各物,时抬时压,价值不定,以致行市大有不利。是以小的等同商将民人安其俊为人勤慎小心,堪以公举,以当斗行,因而公议,恳祈恩宪大老爷怜念下情,恩准赏发执照,著伊小心专责以利行市。[14]

保安城地方虽然“设在极边”,也是“向有斗行”,显然斗行不仅在城内设立,在远离县城的城外边远之地也有设立。该厅“世乱以后,未有斗行”,待到社会稳定市场恢复,便要重新选任斗行。斗行的充任要经过地方商民人士的推举,并由地方官批准发给执照。

图:循化厅斗行呈报粮价的档案

资料来源:斗行黄连喜等:《为报三月初一至初十米粮时估价事》(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循化厅档案:档号07-3383-3。

上图是循化厅斗行呈报粮价的档案原件。从这份档案的具名可看出,循化厅的粮价一般由两至三名斗行联名奏报。斗行对市场上的粮价变化极为敏感,相互之间应该经常沟通粮价信息,联名奏报也起到了商人间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这点分析来看,斗行联名上报粮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粮价造假的行为减少,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循化厅获取的粮价信息应该是较为准确的。王业键前引文通过地方志及督抚奏折等材料,认为县级粮价为州县衙役和书吏到市场上调查所得,或由粮行和米牙报告。[15]本文则通过循化厅中斗行粮价报告的原始档案,更加直接地证实了粮价报告在基层是真实存在并得到切实执行的。

关于县级报告的去向问题,前人多认为是按照“县—府—省—中央”的顺序逐级上报,即县级报告呈到知府,知府将所属厅县粮价汇总概况后汇呈布政使,布政使再上报给督抚,最后由督抚以粮价奏折附粮价清单的形式奏报皇帝。[16]由于前人研究利用的资料多为粮价折及粮价单等档案,缺乏对地方粮价报告档案的系统分析,对于地方粮价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认识还不够完整,他们忽略了县级粮价上报的另一个去向,即由厅县直接向布政使及督抚报告粮价。如果对县级地方档案加以注意的话,我们将会发现厅县向省级官员报告粮价的现象在多地档案中都有出现。如岸本美绪利用清末太湖厅地方粮价报告档案的研究,发现太湖厅直接向布政使报告粮价的制度。[17]从已出版的四川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也可以发现,南部县除了向川北道报告粮价外,还要向四川总督报告粮价,如光绪三十二年就可见多份粮价档案保存。[18]循化厅档案中也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循化厅向甘肃布政使报告粮价,而且该厅经常收到布政使关于粮价报告事务的指示。如前引同治十三年二月循化厅上呈西宁府的禀文中就明确指出,该厅将粮价报告“径赉督宪暨藩(道)宪”。[19]光绪十三年四月循化厅收到甘肃布政使催报粮价的火签,也明确指出“各属每月申报米粮时估雨水报折应于下月初旬一律开折报司”,[20]可见在甘肃各厅县向布政使定期报告粮价是一项长期以来就普遍执行的制度。

通过以上多地的地方粮价报告档案,我们已经发现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流程中,县级粮价除了要上报到府一级外,还需要直接向布政使或督抚报告。以往的研究使用的资料集中在粮价奏折及粮价清单上,仅强调县级粮价报告流向府级的去向,未能揭示流向布政使的去向。因而,以往的研究在讨论粮价奏报制度执行效果时,仅仅以皇帝对督抚奏报的批示作为评判标准,其实这只是对经过布政使汇总之后的粮价进行评价,并不是影响粮价报告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县级粮价数据是督抚奏报数据的来源,粮价在从厅县官员上报到布政使的过程是否按时、如实报告,才是决定粮价报告质量的最直接影响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布政使对府县官员粮价报告的评价也是我们评判粮价报告制度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应与皇帝的关注程度同时考虑,这一点是以往研究较少揭示的。在本文接下来的论述中,还有更多档案材料反映布政使在粮价奏报制度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三、报告时限

循化厅粮价的报告时限经历了一个逐步统一规范化的过程,由半月报逐渐转变为旬报,且对提交报告的时限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转折发生在光绪九年十一月,在此之前循化厅的粮价报告为半月报,现存档案中有光绪六年二月至八月的半月报粮价单,[21]档案抬头格式均为“光绪六年某月上(下)半月时估”。在光绪九年十一月的粮价报告中,循化厅官员对斗行粮价报告的时间作了新的批示,要求斗行“此后每月初一日至十日止到十一日呈报,十一日至二十日廿一日报,至卅日下月初一日报”。[22]光绪九年十二月的粮价报告中,斗行未详细声明所报粮价的时间跨度,厅官即批示“以后具禀应叙明白某月某日起某日止十天时价,作一次呈报,不准似此含混取戾,每月初十、二十、三十日三次呈报”。[23]从现存的粮价报告档案来看,光绪十年、十一年的粮价报告均遵照以上规定,每十天报告一次,报告时注明起止日期,且在固定的时间按时上报。

为何循化厅会在光绪九年对粮价报告的时限特别加以强调?对这一问题,循化厅留存的另一份档案可以作出一定的解释。这份档案是西宁府向循化厅传达陕甘总督和甘肃布政使命令的关文,其中包括了户部发给陕西司“催陕甘二省月报粮价”的咨文,内容如下:

乃查陕甘等省自同治初年以后始因军兴,继以旱荒,历年粮价迄未据造册报部。该省历次军需奏销案内所开採买麺斤价值经臣部行查,仅据复称照依逐月具报市价合银等因。而该省各州县每月粮价实在情形均未据按月造报,不惟诸事漫无稽察,民食所关尤难远计。该省军务早平,比年岁收丰稔,自应将各州县粮价按月报部,以照核实。相应请旨饬下陕甘总督陕西巡抚转饬藩司,自光绪九年正月起,务当查照定例,将该省各处粮价照例按月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倘再延不造报,除将该藩司照例参处外,以后凡军需奏销案内採买麺斤价值各款,臣部概不准销,以杜虚开含混之弊。[24]

陕甘二省同治军兴以来,督抚一直坚持都向皇帝奏报粮价,仅仅在同治五年至同治十二年间暂停了粮价奏报,同治十三年时陕甘总督已经重新开始了定期奏报粮价。[25]但是,依据部例各省还要将粮价“按月详细造册报部”,而陕甘二省同治初年以来“历年粮价迄未据造册报部”。这一问题的直接后果是影响到了军需奏销,户部没有各州县每月粮价的实在情形,军需奏销也只能是一笔糊涂账。因此,户部“请旨饬下陕甘总督、陕西巡抚转饬藩司,自光绪九年正月起,务当查照定例,将该省各处粮价照例按月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循化厅接到来自上级的这一要求,也马上作出反应,对该年斗行的粮价报告作了更为严格的时限规定。可见只要上级官员能够重视,粮价奏报制度在甘肃仍然能够自上而下地贯彻下去。

当然,州县不能按时报告粮价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光绪十三年四月甘肃布政使还为此直接向循化厅发出一份催报粮价的火签:

签循化厅知悉:案查各属每月申报米粮时估雨水报折应于下月初旬一律开折报司,司中于下月中旬将上月粮价雨水汇开清折详院请奏,历办有案。近来该厅并不按月分旬开报,又不将上月下旬报折于下月初旬造赉到司,以致司中无凭汇报,案关通省每月具奏要件,岂容任意玩延。本应记过,姑从宽。合亟严签飞催,签到该厅遵照刻将每月应报米粮时估并雨水报折按月分旬造赉至,上月下旬务于下月初旬一律开折报司,以凭汇详请奏,毋再玩延致干未便,凛遵速速,此签即□。 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八日。[26]

这份火签指出循化厅向布政使报告的粮价本应该每月报告一次,关系到“通省每月具奏要件”能否按时顺利上奏。且当月粮价应于下月初旬上报到布政使司,布政使再于中旬将上月各厅县粮价汇详上报,以备督抚缮造清单具折请奏。而循化厅的粮价报告存在两个问题,一为“不按月分旬开报”,一为“不将上月下旬报折于下月初旬”报告到司。这导致布政使无法按时收到符合规范的州县粮价报告,造成“司中无凭汇报”,因此布政使才向循化厅发出这份火签催促。

又,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布政使为西宁府所属各厅县未按时造报粮价事向西宁府发来公文,西宁府传达至下属各厅县,循化厅收到的关文为: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七日蒙署藩宪裕札开:案查各属米粮银价时估阴晴日期均系按旬折报到司,由司按月汇详请奏,历经办理在案。今该府所属各厅县每月按旬应报米粮银钱时估阴晴日期折报,并不按旬造报,甚至有每月上旬折报迟至下旬者,亦有迟至下月上旬始行造报者,如大通县二月分上中下三旬折报至今尚未造赉前来。似此漫不经心,将每月入奏要件视为泛常,实属不合,合亟由四百里严札饬催。为此札仰该府遵照,刻即饬属一体遵照,将前项报折务须按旬造报,以凭汇办。倘该厅县仍前玩延,定即照例详参不贷,凛遵速速等因,蒙此拟合移知,为此令关,贵厅烦照来文事理,希将前项报折务须按旬造报藩宪汇办,并报各宪暨敝府查考,幸勿仍前迟延,有干未便,切速施行。[27]

由以上档案可见甘肃布政使对于通省厅县粮价报告是非常重视的,频频发文催促府县官员按时上报粮价。这也说明在粮价报告制度中,粮价能否按时上报是影响制度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上级官员尤其是布政使对此是否重视也将影响到上报粮价数据的可靠性。在循化厅档案中,西宁知府和甘肃布政使等上级官员发文指责该厅报告粮价的诸多弊病中,强调最多的就是关于未按时报告粮价的问题。

四、报告品种和单位

根据乾隆《循化志》,循化厅粮食作物的分类和种植格局如下:

附城左右多种青稞、小麦、大麦,而大麦尤多。豆则小莞豆、小扁豆、白莞豆、蚕豆、绿豆,园中间有种刀豆者。秋田种大糜子、谷子,其乔麦则青稞割后方种,惟此为两收。起台堡近大山,地气较冷,惟种青稞、小麦,而青稞为多,亦有小莞豆,不种秋田。西番上隆务、下隆务等寨亦种青稞、小麦、小莞豆、白莞豆,秋田亦种小谷子。阿巴拉合儿等寨及南番多以牧放为生,种地者少,间有种者惟种青稞。[28]

在循化厅档案中,斗行报告的粮食品种包括六种,分别为小麦、麦麺、莞豆、豆麺、青稞、稞麺。王业键对清代粮价数据的进行整理过程中对粮食品种做过统计,清代甘肃省奏报粮价清单的粮食品种共有五种,分别为粟米、小麦、豌豆、青稞、糜子。[29]从粮价清单来看,具体到每个府,所报的粮食品种略有不同,一般只有四种粮食,即粟米、小麦、豌豆、青稞(或糜子),循化厅所在的西宁府奏报的品种为粟米、小麦、豌豆、青稞四种。[30]州县粮价汇集到布政使后,布政使会综合通省各府县的粮价并对粮食品种进行归并,统一为几种常见的品种以府为单位上报督抚同时编制细册上报户部。

斗行报告米粮时估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循化厅光绪六年的几份粮价报告中,斗行使用的容量和货币计量单位是“每市石大钱若干文”,[31]光绪九年十一月的粮价报告则使用了“每市斗混大钱若干文”的计价方式。[32]自光绪九年十二月起,斗行使用的容量和货币单位开始固定下来,此后均使用“每市斗大钱若干文”作为计价方式。从计价单位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斗行报告使用的容量为市石,说明粮食交易量较大,所报应为粮食的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这也验证了王业键和陈春声的看法。[33]第二,循化厅粮价报告使用的货币为“大钱若干文”,非普通的钱文,也非银两,这反映了清末当地的货币使用情形。岸本美绪所研究的清末江苏省太湖厅粮价报告用银元作为计价单位,而地处西北的循化厅则习惯用大钱来结算交易。第三,清代粮价清单中的单位均以“每仓石银若干”表示,[34]而县级粮价报告的单位为“每市石钱若干文”。从循化厅的粮价报告来看,计价单位的换算应该是在州县一级完成的,转换成统一单位后上报到府和布政使,再由布政使上报到督抚。循化厅官员甚至在斗行的粮价报告单上批示,要求斗行“呈报市估须将市石多少价折合仓石多少价一并呈明”,[35]还在另一份粮价报告单的批示中询问“银子市估向经何人,□应令其呈报”,[36]即希望斗行在报告粮价时就把计价单位统一,便于其向知府和布政使上报。

五、报告的查核

上级对粮价的查核是粮价奏报制度的重要环节,这对于粮价数据的可靠性具有关键作用。除了皇帝对粮价奏折和粮价单的不定期查核外,布政使等官员对各省州县粮价报告的可靠性也需加以关注。布政使常常结合雨水情形及收成分数等信息,或比较各地不同品种的粮价,如果发现粮价变动和天气收成情况有不合,或发现各地粮价相差过于悬殊,或不同品种的粮食价格差距过大等可疑之处,便会要求道府官员对所属厅县粮价报告进行查核。同时,布政使也不定期向府县官员发出通告,提醒他们不可虚报捏报,要据实查报各属粮价。

光绪六年四月初十日,循化厅收到由西宁府转达的甘肃布政使的札饬中,布政使明确表示了对该年甘肃各厅县所报粮价真实性的怀疑:

甘省辖境去岁雨旸时若,年岁丰稔,近来粮价平减,远近咸知,乃核各州县具报粮价,往往一府所属此县与彼县悬殊,难保无任意高抬情事。本司酌议所有各属米粮时估折报,亦仿照雨水阴晴折报,由该管道府州就近查核明确,如果价值核实并无欺饰,即汇折报司核办。若各属敢有捏报者,查出即行详参。仍将上月时估于下月二十以前汇报到司,以凭详办。幸勿任其延缓混填,切切施行。[37]

又,光绪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档案记载,总督查核布政使汇总的通省粮价,发现各属报告粮价颇多不合常理之处,随即通告布政使,并由西宁府下发至循化厅知悉:

督宪札饬案照,该司详赉甘省各属本年正月分米粮时估清折,本督部堂详加察核,并将兰州、巩昌、宁夏各属所开粮价互相比较,有贵至二三倍不等者,有贵至四倍有余者,市价低昂虽无一定,然必无一府之中数县所报高下之数倍之理。且巩昌府粮价前据巩秦阶道所禀,采买之价甚贱,何以该府月折□开悬殊至此?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司即饬各属以后务宜查明实在价值分晰声叙,以凭察核具奏,毋稍迟延。[38]

甘肃地处西北,交通不便,且以陆路运输为主,运输效率低下,粮食流通的成本很高,虽然“必无一府之中数县所报高下之数倍之理”,但是“一府所属此县与彼县悬殊”也可能是正常的现象。而加上布政使参考天气和收成情况,认为去年年岁丰稔,粮价平减,各州县所报粮价不应该相差过于悬殊,据此认为各县“难保无任意高抬”的可能,因而责令道府州就近查核明确。尽管我们不知道府州查核的结果是否确实存在州县捏报粮价的情况,但是从这些档案来看,布政使对于州县粮价报告是保持着警惕性的,对于不合常理的粮价悬殊现象会表示怀疑,同时让府县官员知晓并令其查核。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州县官员不敢在粮价报告上敷衍,对于保证粮价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仅仅依靠督抚及布政使的查核不可能完全杜绝地方官员捏报、错报粮价的可能,尤其是到了光绪末年,部分地方官员对于政务虚于应付,对雨雪粮价报告漫不经心。陕甘总督及布政使屡屡札饬各属,指斥地方粮价报告的不实之处,并采取了惩处措施。如光绪二十四年八月,陕甘总督发现汇总的府县粮价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

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蒙藩宪曾札饬,案奉陕甘总督部堂陶札饬,案据该司详赉甘省各属本年五月分雨水及粮石市估清折到院,查阅一府所属价值高下悬殊,即如夏间旱象以省城为最重,粮价因之昂贵,然所载兰州府属小麦每京石价银九钱一分至五两二钱五分九厘,同在三四百里内,何至相悬如此之甚?且青稞一项又报每京石一两四钱至四两二钱七分三厘,是小麦竟较青稞为尤贱,亦属不确。宁夏、经〔泾〕州所属糜子每京石报三钱二三分,果尔则贫民易于糊口,亦属可喜,第不知所报各价是否可靠,抑任令书吏意为轻重。即如省城四月内仅得雨一次,此外偶有微雨,凡风即止,官民忧旱甚切,而皋兰县竟报得雨九次,并未声明微雨字样。地方官吏漫不经心,一至于此,实属非是。[39]

这份档案指出报告中各府粮价出现了几处明显不合常理的矛盾之处。首先是该府小麦价格从每京石银九钱一分至五两二钱五分九厘,各地虽然只间隔了三四百里,却相差了五倍多。其次是青稞价格从每京石一两四钱至四两二钱七分三厘,最低价要比小麦最低价还要高,粗粮比细粮还贵显然不合常理。再次,宁夏、泾州所属糜子每京石三钱二三分,价格低得有些令人怀疑其可靠性。同时还指出,雨水的报告也敷衍了事,并未具实造报。

又,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甘肃布政使札饬各属,由西宁府传达至循化厅:

查雨泽粮价攸关奏报,前因各属未能按限报司,当即札饬上月下旬雨水时估务于下月初三日开折具报,以凭汇报在案。兹查古浪县应报前项旬折仍敢日久未赉,其余各属亦多玩延,并有任听书役信手填注某日雨泽若何、粮价若何,竟不过问。一到青黄不接,托词平粜,从中渔利。究其所以,毫无惠及贫民,亟应切实整顿,以挽积习。除将古浪县王令先记大过一次以示薄惩,并将该县户房书吏杨清由司斥革另充,并报院查考外,合再由四百里移知,为此合移。请烦查照转饬所属,将上月下旬雨泽粮价务于下月初三日开折,由三百里发递,倘逾限三日记大过一次,依次递加,至三大过止,一月以上请详撤参以儆玩泄。如有不恤民隐,任听书役信笔填报,致不肖市侩高抬价值者,一并严惩。本司言出法随,决不姑宽,勿贻后悔,望切施行等因。准此。[40]

这份档案中,厅县官员未按时造报粮价,布政使当即札饬要求各属按时造报,仍然有部分厅县日久玩延,将上级命令视同具文。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古浪县竟然“任听书役信手填注某日雨泽若何、粮价若何,竟不过问”,等到青黄不接之时假借平粜从中渔利。这一不法行为使布政使采取惩罚措施,将县令记大过一次,并将负责编制粮价报告的户房书吏革职查考。布政使对于地方官员虚报粮价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意欲借此整顿各地报告粮价的种种不端行为。

清代甘肃的粮价报告制度中,布政使与地方官员在制度的执行上形成了张力。一方面地方官员懈怠政务、虚与应付,将粮价报告视为具文,使粮价报告制度失去其原本功效;另一方面则是布政使不断地督促查核、惩罚整顿,力图使粮价报告发挥其应有作用。由于甘肃地处西北军事要冲,是清朝对西北的军事活动中的重要军需补给线路,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朝廷和各级地方官员历来都非常重视这一地区的粮价变动情况。[41]

布政使的催督查核对厅县报告粮价的影响,在循化厅斗行所报粮价数据中也可窥见一斑。文后附表中按时间开列了循化厅档案中的斗行粮价数据。从这些有限的数据所表现的特点来看,该厅的粮价在不同粮食品种之间及不同季节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差价,大体符合农产品价格的市场规律,可以说该厅粮价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应该是比较高的。

六、结论

甘肃经过清末的动乱之后不久,就恢复了定期粮价奏报的制度,并在奏报的形式和内容上逐渐实现规范化。粮价报告制度需要依靠上级官员的不断督催才能得以良好地执行,一旦上级放松监管的力度,下属州县也很容易懈怠。由于地方州县未按时报告粮价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布政使和督抚每月的例行上奏,循化厅经常因此而收到上级的催促和警告,循化厅档案中保留了大量上下级官员关于粮价报告的往来公文。

前人研究专注于从粮价奏折和粮价清单等中央档案中透视粮价奏报制度的执行效果,多强调皇帝个人注意力在粮价奏报制度中的作用,并以皇帝的关注度作为评价粮价奏报执行效果的参考指征。本文从地方粮价报告出发,从斗行、循化厅、西宁府、甘肃省直至中央各级人员留下的档案中,梳理了粮价从下到上的整个报告过程及其执行实态。从地方粮价报告中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尤其是负责全省粮价报告的布政使,对该制度的执行效果具有关键的作用。

布政使是地方和中央粮价信息传导的枢纽。州县粮价汇集于布政使,督抚上奏皇帝的粮价来源于布政使,造册报部的粮价细册也出自布政使之手,这些职能使布政使在清代的粮价报告制度中的角色极为关键。州县若不按时报告粮价,将造成布政使向督抚汇报时无据可依,给布政使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将直接关系到督抚能否按时向皇帝奏报粮价。布政使能否适时地督促所属各府州县按时上报粮价,能否认真查核粮价数据的真实性,是粮价奏报制度能否取得较好执行效果的关键所在。

本文仅是对晚清循化厅档案的个案研究,要对清代粮价报告制度进行更深入的认识,还需要研究者发掘更多区域个案和更长时段的档案资料。对于粮价报告制度在地方执行的实际情况的全面了解,是认识粮价数据特性的基础,对于利用粮价数据进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附表                      光绪年间循化厅斗行的粮价报告            单位:文/市斗1

起止时间 小麦 麦麺 莞豆 豆麺 青稞 稞麺 档号
光绪六年二月下半月 900 800 800 650 600 500 07-3386-6
光绪六年三月上半月 900 800 800 650 600 500 07-3386-7
光绪六年四月下半月 900 800 800 650 600 500 07-3386-8
光绪六年五月上半月 900 800 800 650 600 500 07-3386-11
光绪六年五月下半月 900 800 800 650 600 500 07-3386-12
光绪六年七月上半月 700 600 600 460 500 330 07-3386-13
光绪六年七月下半月 700 530 600 430 500 330 07-3386-14
光绪六年八月下半月 700 500 600 460 500 330 07-3386-16
光绪九年十一月 5502

5003

— 5002

4503

— 4002

3503

— 07-3380-18 光绪九年十一月下半月 5502

5003

5002

4503

5002

4503

4502

4003

4002

3503

3502

3003

07-3380-19 光绪九年十二月上旬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0-20 光绪九年十二月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0-21 光绪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5 光绪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6 光绪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7 光绪十年四月初一至初十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8 光绪十年四月十一至二十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9 光绪十年四月二十一至三十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10 光绪十年五月初一至初十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17 光绪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16 光绪十年閏五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2-18 光绪十年六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3-20 光绪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0-3 光绪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500 450 450 400 350 300 07-3381-19 光绪十年八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1 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一至三十日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2 光绪十年十月初一至初十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3 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4 光绪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7 光绪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8 光绪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9 光绪十一年正月初一至初十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11 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12 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一日至初十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13 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600 530 550 450 460 400 07-3382-14 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600 550 600 500 500 450 07-3383-6 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至初十 600 550 600 550 500 450 07-3383-3 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日 600 550 600 500 500 450 07-3383-7 光绪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600 550 600 500 500 450 07-3383-8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600 550 600 500 500 450 07-3383-9 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600 550 600 500 500 450 07-3383-10 光绪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550 500 550 450 450 400 07-3383-13 光绪十一年八月初一至初十 550 500 550 450 450 400 07-3383-12 光绪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550 500 500 450 400 350 07-3381-1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至初十 640 550 560 500 520 430 07-1651-9 光绪十三年正月十一至二十日 640 550 560 500 520 430 07-3376-16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660 570 580 520 540 450 07-3377-3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至初十日 1 350 1 100 1 280 1 000 1 200 900 07-3409-4 光绪二十年正月初一至初十 900 750 850 700 750 530 07-3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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