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冻国栋)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所谓“四民分业”亦即士、农、工、商四大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是一个饶有兴味的论题。它既曲折地反映了各该历史时期社会阶层的基本样式,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出中国前近代史上人口职业结构的大致情状,因而有必要从不同侧面进行研讨。本文拟以唐代的职业结构为例,试图在唐宋社会历史变迁的视野下从几个角度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略讨论。所言有三:一是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二是敦煌石室所出《二十五等人图》【1】及唐代判文所见时人对工商问题的认识;三是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敕中所见城市(主要是长安)居民职业结构的某些迹象。期冀通过上述问题的思考,能够对这一时期社会中人口职业的分布状况获得若干初步的认识。

一、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

  所谓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形成问题,无须多说。总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四民”阶层业已形成,士、农、工、商已逐渐成为社会的四大行业【2】。我们还知道,也是在先秦时代,士农工商在社会劳动领域内已有一个大致的分配比例【3】。秦汉及其以后的时代,“四民”的比例有何变化,缺乏具体记载,所可知道的是国家的农本政策一以贯之。

  唐代令文中多次重申“四民”或“四人”分业的规定,有必要检讨一下。《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所录武德七年(624)令: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这是在制定户等制和强调乡里制、邻保制的同时,重申“四民”分业之制。其中对士、农、工、商所谓“四民”的界定与前代相比并无大别,同时也重新强调工商不得入仕的传统意见。而且,将之目为“杂类”,显见其身份低微。令文中又言“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这里对“村”、“坊”的划分,已经大体透露出当时基本的城乡结构和职业结构。这一问题下文将具论之。

  又《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原注: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其织纴组紃之类非也),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仁井田陞先生《唐令拾遗》户令第九将此置于武德七年、开元七年令【4】,知《六典》的精神与唐初相比大致略同。其中对士、农、工、商所谓“四人”执业的特点有具体的界定,并特别注明“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所谓“家专其业”,也就是标明执工、商者有其固定的身份和职业,不得随意改业。当然这一界定又是十分含糊的,如对工、商的解释即甚为笼统【5】。不过,其中对“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这一硬性规定却与以往的时代大体一致。在唐代前期,从律令条文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律令的一般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或差异。在现实中,有关“四人分业”和标明工商卑贱身份的某些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在不断地被打破,正如姜伯勤先生所言,唐“市籍制”的崩溃即约略表明商人地位的逐渐变化【6】。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所谓“四民”也远不足以概括此时社会的所有职业。

  在所谓“四民”中,作为“士”的问题拟专文探讨。总之“士”位居四民之首,自属统治阶层。但在唐代,这一阶层却有扩大的趋向,主要的原因乃在于科举制的建立,进士科成为时人登入仕途的主要门径。正如韩国磐先生所指出的:科举制广泛地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中小地主阶级)开放,使之都有走上高官显职的可能【7】。从这一意义上说,科举制扩大了唐皇朝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统治队伍主要是“士”阶层的扩大。

  在所谓“四民”之序列中,“士”之外的农、工、商三大阶层或三大职业类别有何变化?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情状。其中“农”的问题也可略言几句。

  我们知道,农民作为古代国家赋役征发的主要来源,始终是政府严格控制的主要对象,作为户部计帐所录的州县编户也主要是这部分人户。在广大的乡村,当然有阶级的或阶层的区别,如所谓乡村上户和乡村下户之别【8】,或者地主与小农、富室与贫民之别,如王梵志诗中所云之两种乡村人户【9】,但总的来说,农村人户的职业是相对单一的,除某些富室兼营土地与工商【10】之外,一般小农大都以农作为主,同时从事与农家生活相关联的家庭副业,即以“耕织结合”为主要特点。当然,这些小农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定的,他们一方面是土地占有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并时常受到当地豪强和高利贷者的侵夺和压迫。武则天时太常博士裴守真所上《请重耕织表》【11】曾对耕织结合的农家经济和农民的负担有过深刻而具体的陈言,指出:

  夫谷帛者,非造化不育,非人力不成。一夫之耕,才兼数口,一妇之织,不赡一家。赋调所资,军国之急,烦徭细役,并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叉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

  这里所言农民的赋役负担和生活境遇,与汉代晁错所陈大体相近【12】,表明个体小农始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也是黠吏、豪强侵夺逼掠的主要对象,因此这类人户的贫困化是一个基本的倾向。

  我们曾经提到,在国家赋役压迫下被迫逃亡和在大土地的侵逼下被抛掷于土地之外的小农,其前途不外如下数种:有的被当地的土地占有者“招携安置”,成为私家田园上的劳动者。有的是逃亡之后并未获得固定的立足地,而处于漂泊无依的状态;或者逃往山险之地及统治阶级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一部分从事垦荒,一部分自相结聚形成反抗力量,即所谓“盗贼”。有的逃入寺院以避徭役。有的是逃亡之后,在流通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为人佣力以营生。流人都市或新兴市镇之中从事商业、搬运活动的“浮游人口”,唐前后期均有。如《长安志》卷10西市条“次南西市,隋日利人市。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有西市局”,原注称:

  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为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计。

  由“浮寄流寓不可胜计”语知当时坊市内浮游人户之多,这些“浮寄流寓”之人相当一部分应即自乡村流入城市的无业流民。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从事商业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即成为小商小贩,或走街串巷,或行乡入里,从事小规模经营,大部分却继续沦为无业游民,或佣作坊的待受雇之人。如唐代都市中的佣作坊、“客户坊”等,官僚、富商、大作坊主可以随时于此雇佣僮仆或脚力【13】。也有一些逃人或浮游人口充当船夫之类,如陈子昂《陈伯玉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所称:

  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鞏洛,计有百余万石……其船夫多是客户、游手、隳业、无赖杂色人。

  很明显,那时在运河沿岸充当船夫的大多是逃户和其他无业之人。

  上述事例表明当时的农民虽作为一个最广大的阶层,但也是一个最不稳定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有可能上升为富室或大土地所有者,但更多的却随时面临赤贫化或被抛掷于土地之外的境遇【14】,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城市中雇佣人口的后备军,也是工商业、搬运、建筑等行业的最大的后备军。

  “四民”中的“工”即手工业者,特别是官府工程和官府作坊中的工匠,其身份地位在魏晋南北朝和唐代这一时段内前后有所变化。唐长孺先生《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对之论述甚详,笔者也曾参据吐鲁番文书予以考订【15】,故不拟详述。简言之,唐中央政府掌管手工业和工匠的机构为工部、少府监及将作监,但三者之职责范围不同,工部尚书掌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而具体管理官府作坊、官府工程和工匠的是少府监和将作监。《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工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下注云:

  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伎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阙,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和雇铸匠有名解铸者,则补正功。

  这些官府工匠,乃是“散出诸州”有特殊技艺的手工业者。他们有特定的名籍,以便官府随时据簿发遣。《唐律疏议》卷3《名例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疏议》云:

  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

  又云:“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这是指的名隶少府的官府工匠,与乐户一样户籍另立,不属州县管辖。乐户问题拟另文讨论。此就官府工匠而言,并有专门的匠籍,虽散出诸州,却“不贯州县”。又家专其业,一入工匠后,便“不得别人诸色”。我们知道,唐代工匠制度的变化在于“纳资代役”的普遍化与“和雇制”的推广,在“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的情况下可以纳资,不必亲上,这反映了历史的进步,但“匠籍”制度并未废罢,且“巧手供内者”原则上仍“不得纳资”,因而这些有固定身份的官府工匠的名籍看来仍旧另立,未为地方州县所直接掌握。不仅如此,一些“织锦户”的户口似乎也另行编制。王建《织锦曲》【16】写道:

  大女身为织锦户,名在县家供进簿。长头起样呈作官,闻道官家中苦难……一匹千金亦不卖,限日未成宫里怪。

  白居易《缭绫》【17】诗云:

  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

  又《红线毯》【18】诗:

  不如此毯温且柔,年年十月来宣州。宣城太守加样织,自谓为臣能竭力。百夫同担进宫中,线厚丝多卷不得。

  又元稹《织妇词》【19】云:

  缫丝织帛犹努力,变缀撩机苦难织。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

  元稹特于此自注称:“予掾荆时,目击贡绫户有终老不嫁之女。”这些织锦户的劳动产品主要支应宫中所需,按照官定的规格样式在一定的期限内织成上贡,不得自行出售。由“名在县家供进簿”一语,知其名簿另立,由官府专门控制。据上,我们注意到唐代官府对工匠包括民间贡织户的控制仍然严格,出于国家政权和上层统治集团奢侈性消费的需要,统治阶级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放弃对这些特殊人户的传统权力。但在“纳资代役”普遍化与“和雇制”逐渐推广的历史背景下,工匠的身份较之六朝时代有着明显的改观是没有疑问的。此外,正如下文即将提到的那样,“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的硬性规定已有所松动。这些变化,不仅意味着手工业者可以有相对较多的时间从事自己的手工业生产,同时也可以在某种条件下摆脱原有的工匠身份,走上“入仕”的道路。

  至于“四民”中的商人问题,学术界亦有较多讨论,郑学檬先生《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20】一文围绕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与商帮、商人资本所进行的探讨对于理解这一时期的商人等问题甚具启发意义。前揭姜伯勤先生《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21】一文结合唐代判文及相关资料论述唐代“市籍”制的终结问题,指出唐市籍制既承袭了汉代市籍制的浓厚传统,但同时又呈现出一种松懈和衰落的趋势。作者并对唐市籍制衰落的多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对市籍制终结后中国古代城市和商人的特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揭示。

  张泽咸先生《唐代阶级结构研究》、《唐代工商业》【22】等也对唐代的商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扼要论述。我在过去的论稿中也对之有所涉及【23】。此外,理绥、林立平等学人也有关于唐代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的专论【24】,而近期张宇同志的博士论文【25】也曾专章论及唐后期商人政治社会地位的变迁,是目前所见论及唐代商人问题的最新成果,颇值一读。参据史学界已有的讨论,可以相信,中晚唐时期的商人身份地位【26】较之以往的时代有着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姜伯勤先生所论市籍登录与市人、市籍与名田、市籍与远役、市籍与贡举、市籍与服色等方面,足以说明伴随唐代“市籍制”终结后商人身份地位所发生的新的变化。

  商人阶层之身份地位所发生的某些变化,与上述“士”阶层的扩大、农民的分化、工匠身份的变化等大体上是一致的,表明所谓“四民”的身份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四民”在社会职业结构上的分配比例也有一个变动的问题,尽管这是十分缓慢的,而这些变化或变动均不约而同地折射出中古经济社会变迁的某些历史倾向。

二、敦煌所出《二十五等人图》及唐代判文所见的迹象

  前已述及,“四民分业”是社会分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上的反映,但自秦汉以来重农思想的支配下,工商被目为“末业”,尽管一些思想家也曾约略强调工商业的重要地位,如司马迁、桑弘羊和汉末的王符、晋初的傅玄、李重等,但在社会的主流认识上,特别是国家法令中,工商作为“末业”的传统认识并没有明显的变化。甚至直到唐代,朝廷仍在重申“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然而,另一方面,这一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已在逐渐被打破。我们将结合敦煌所出伯希和2518号《二十五等人图》(以下略称《人图》)及唐代判文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就此问题继续讨论。

  按敦煌所出《二十五等人图》的撰人、所录内容与《文子·微明篇》、隋代萧吉《五行大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内中所反映的某些社会观念的变迁问题,我在过去的论稿中已予涉及【27】。简而言之,《人图》系唐宣宗大中时人陈宽所撰,乃暗取前人之说,少有发明。但在人等的排列次第上却有所改易。最初的《文子·微明篇》所言“二十五等人”说是以阴阳五行的宇宙论图式比附或解说社会人伦,带有浓厚的机械论或命定论的色彩,其人等图式的划分标准是品类贤愚与否,各等第之间及各等第内部并不存在明显的臣属关系。萧吉《五行大义》卷5《论诸人》第一“论人配五行”条祖《文子》之说,但对若干名称、顺序略有异动。其基本精神在于以“四品”分类,并以其“四品”的原则对人等序列进行调整。如在“二十五等人”之“中五等人”条,增“仁”并置“仁”于首位,又将“礼”移前;增“智”而略去“公”、“忠”,我曾经判断这一改易有的是避隋讳,但主要的乃与时代特点和萧吉的个人经历有关【28】。敦煌所出《人图》绝多袭自《文子》和萧吉《五行大义》,但在抄袭或取舍上似乎又有陈宽本人的标准和判断。如在“上上五等人”中,不从《文子》和萧吉说,而将“圣人”移前,位列“神人”之次,即表明撰者陈宽崇儒而不重“道”;而“中五等人”,则从《文子》说而与萧吉有别。“次五等人”与《文子》、《五行大义》有同有异。此“次五等人”与本文所论相关,拟将三种文本有关“次五等人”的排列顺序移录如下:

《文子》    士  工  虞  农  商
《五行大义》  仕  庶  农  商  工
《人图》    士  工  庶  农  商

  这里可以看出,《人图》从《五行大义》,改《文子》之“虞”为“庶”,而在士(或“仕”)、农、工、商的排列顺序上,又从《文子》而与《五行大义》有别。《人图》为何标举前人之说而又不全祖其说?为何既有沿袭又有改易?我们认为这与社会的现实状况有关,同时也反映了撰者所处时代的社会观念的变迁。

  《人图》中的“次五等人”包括了士、农、工、商所谓“四民”,前已提及,“四民”中“士”属统治阶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一点概莫能外,而“农”主要是自耕农民,在国家“农本”政策下始终是编户齐民的主体部分,其身份地位自在工、商之前。然而,萧吉为何将“工”置于“商”后,而《人图》又将“工”移于“农”、“商”之前?这是否隐约地反映了社会现实的某些变化呢?我们知道,六朝时期,作为工匠的身份是十分低微的,魏晋时期的“百工”与仆隶相当,北朝的“伎作户”作为一种特殊身份,其法律地位亦远低于一般的编户【29】,尽管番役制和“纳资代役”在南北朝晚期已经萌芽,但在萧吉所处的时代,工匠的卑微身份似并未明显地改变,“纳资代役”的普遍化与“和雇制”的推广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因而疑萧吉置“工”于“四民”之末自有其历史的缘由。而唐代陈宽《人图》将“次五等人”之序列改易为“士、工、庶、农、商”,我想除了其个人的理解之外,大体也与社会历史条件的演变有关。一个根本的原因乃在于工匠身份在唐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人图》仍将“商”列于“四民”之末,当是传统意识使然。同时这一认识不只是陈宽及其同时代人,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大体都是如此。

  《人图》之外,在唐人之“判”文及“对策”文中也有关涉“四民”问题者,颇有助于理解时人对此问题的认识。特别是《白居易集》所收“判题”及“判对”中,有两道涉及工、商问题,深可玩味。其一判题为“得甲之周亲,执工伎之业,吏曹以甲不合仕。甲云:今见修改。吏曹又云:虽改,仍限三年后听仕。未知合否?”以下判对【30】称:

  业有四人,职无二事。如或居肆,则不及仕门。甲爰有周亲,是称工者:方耻役以事上,且思禄在其中。有慕九流,虽欲自迁其业;未经三载,安可同升诸公?难违甲令之文,宜守吏曹之限。如或材高拔俗,行茂出群,岂唯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以斯而议,谁曰不然?

  另一判题为“得州府贡士,或市井之子孙,为省司所诘。申称:群萃之秀出者,不合限以常科。”判对【31】称:

  惟贤是求,何贱之有?况士之秀者,而人其拾诸?惟彼郡贡,或称市籍:非我族类,则嫌杂以萧兰,举尔所知,安得弃其翘楚?……拣金于砂砾,岂为类贱而不收?度木于涧松,宁以地卑而见弃?但恐所举失德,不可以贱废人。况乎识度冠时,出自牛医之后;心计成务,擢于贾竖之中。在往事而足征,何常科而是限?中州有据,省诘非宜。

  此两道判题,分别是将有关“工伎”子弟人仕和“市井子孙”为贡士之事设问,而判对的意见十分明确。即认为前者不可“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后者的意见大致相同,同样主张“但恐所举失德,不可以贱废人”。这里至少表明白居易对工商子弟“不得预于士伍”的禁令提出了否定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题中业已提到传统的规定所发生的变化,据判题大意,似在现实的法令中对“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固有条文已加以“修改”,即在摆脱工商身份三年后始可入仕。尽管工商子弟“入仕”仍是有条件的,但较之以往的条规而言,显已放宽。

  事实上,我们知道早在唐代前期不少富商已企图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政治舞台,如中宗时,据称“公府补授,罕存推择,遂使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32】,又“黠商大贾,诡作台符……又重贿贵近,补府若史”【33】。这里所说当然主要是“富商豪贾”或“黠商大贾”通过贿赂等手段进入统治行列,以后此类情况可能更为习见。中唐前后,据元结所说,长期被目为“杂类”甚至“贱类”的工商阶层有不少人通过种种门径而登入仕途,他在《问进士第二》中【34】即云:

  今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大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至于廊庙,不无杂人。

  元结此策问当然是有感而发的,他认为以往入“仕”,必“累资序积劳考,二十许年不离一尉;至于入廊庙,总枢辖,则当时名声籍甚者得至焉。”【35】因此“商贾贱类”大批入仕充任中央诸卿监及地方州县官是很不应该的。尽管元结反对这一现实景况,但却表明至迟在玄宗至肃、代时期,工、商之人以各种途径入“仕”者已为数甚多。此类现象,史学界已有列述,可以参见【36】。

  另可重视的还有时人对农工商地位的某些认识较之以往的时代有所变化。此类事例前人亦有所揭示【37】,不具列,仅举韩愈之语以概其余。《韩昌黎集》卷11《原道》有云:

  古之为民者四,今之为民者六,古之教者处其一,今之教者处其三。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用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之家六。奈之何民不穷且盗也?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也,为之贾,以通其有无……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

  韩愈此论,人所习知。所言“今之为民者六”,是将士、农、工、商“四民”加上佛(僧人)、老(道教徒)合为“六民”。他反对佛、道,认为此类特殊人口的增多是导致社会贫困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当然并非韩愈的创见,因为早在此前已有不少排佛论者阐述过类似的意见【38】。所可指出的乃是韩愈对农工商地位的认识。他认为农、工、商均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不可或缺。与以往的认识不同的是,他并不认为工、商是阻碍农业经济发展的“末业”,社会的贫困不在于农民的减少和工商之民的增多,而在于佛、道的发展所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分割。韩愈的议论当然也是有问题的,比如他将社会分工理解为“圣人”的作用以及未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贫困化的主要根源等等,但他对农工商并重的认识从某种角度而言应该是体现了历史的进步。

  如上所说,从敦煌所出《人图》和唐代判文及时人的若干议论中可以依稀看出社会观念的某些变化。其中最主要的乃是对工商业门类以及工匠、商人身份地位及其作用的认识较之以往的时代有所不同。这些认识当然并非是突兀而来的,而是与业已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是连带在一起的,特别是与唐代城市经济的发展、“坊市制”的崩溃、“市籍制”的松懈以及工匠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

三、中晚唐城市居民职业结构一瞥——以唐宪宗元和十二年敕为例

  上述“四民分业”当然只是大致地反映了士、农、工、商四大群体在传统社会结构以及职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而在当时的城市中,人口的构成和职业结构是怎样的?有必要在对“四民分业”及其变化考察的基础上予以简要交待。

  我们知道,作为城市居民的职业结构,较之农村要复杂得多。而由于当时的国家和史臣数字概念的缺乏和模糊,相关统计数据几付阙如,因而对当时城市人口的职业结构予以准确判断是十分困难的。本文仅对此进行大致的推测而已。

  一般而言,隋唐时期的城市特别是长安、洛阳两京,作为统治中心,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占有很大比重,这与以往的时代基本相同。但我们知道,此期城市居民中工商业者所占的比重有增大的趋势【39】,特别是在沿海一带的经济型城市中,我们相信以手工业和商业等为主要职业的人户应为这类城市人口的主体部分。《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另参《册府元龟》卷501、《唐会要》卷89、《全唐文》卷62)所录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敕提到当时钱重物轻,要求限制诸色人户之贮钱数,其中曾列述京城若干种人户,或许有助于吾人对唐中后期城市居民职业结构的理解。敕称:

  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

  敕书严格限定诸色人贮钱额,而据本条下文并未取得任何效果,而且还提到“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这里值得重视的是,敕文所言京城内之人户种类繁多。所举“文武官僚”及“戚属”、“公郡县主、中使”等大致包括了所有的官僚贵族以及宦官阶层,而且在京城之“里闾区肆”所贮大量钱币者还有不少方镇节帅,为了转移大批的现钱,“竞买第屋”等不动产。参据《长安志》、《河南志》及徐松《唐两京城坊考》,注记有许多高级官员在两京诸坊的住宅,可以知道王公百官在京城内的人数是很多的。毫无疑问,其他州县城市中也相应居住有不少官吏。

  唐宪宗的敕文中没有提到军队,其实唐代京城驻军数量是很大的,早在唐前期即是如此,如玄宗开元中听从宰相张说的建议,召募“长从宿卫”达12万人,后改称“矿骑”,分隶十二卫【40】,中唐后,京城禁军包括神策军的总数尚难确认,我们知道,由于神策军“给赐厚于诸军”【41】,因此一些镇军为了享受神策军的优厚待遇,往往请求“遥隶神策”【42】,可以推知在京城的神策军和驻守京西北的神策行营总数决不会太少。同时,由于投充禁军可以避役,长安的许多富室包括商贩和各色市人多要求挂籍禁军,上引敕文也提到“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正是说的这种情形,又《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元和十三年(818)十二月敕下原注云:“自贞元以来,长安富户皆隶要司求影庇,禁军挂籍,十五六焉。至有恃其多藏,安处阛阓,身不宿卫,以钱代行,谓之纳课户。”长安市人隶名禁军以避役的情况早见唐代前期【43】,这些真正的禁军和挂籍于禁军的“长安富户”合计,估计数字是庞大的。

  上述敕文还提到“士庶、商旅、寺观、坊市”等诸色人,应包括所谓士人举子、工商业者和僧尼道士等寺观人户以及一些城居地主在内。

  关于寓居长安的举子和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等诸类学校的生员,人数众多,无须多举,我在过去的论稿中曾举出一些事例【44】,可以参见。

  关于寺观人户,数量也是庞大的。我们知道,《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下曾分述唐前期全国寺、观数及其统领系统,内称:

  凡天下观,总一千六百八十七所(原注:一千一百三十七所道士;五百五十所女道士)。每观观主一人,上座一人,监斋一人,共纲统众事……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原注: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一(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45】)。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后略)。

  这里所开列的是唐前期主要是玄宗开元时期全国的寺、观数字,但每所寺、观的规模和人数并不一致,故僧尼和道士(道姑)的总数难以推知。《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崇玄署条曾列述一个数据,称“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所载寺观数同于《大唐六典》,而僧尼和道士(道姑)的数字是否同时,却并无交待。中唐以后,僧道伪滥十分严重,《唐会要》卷50《杂记》录宪宗元和二年(807)三月诏称:“天下百姓,或冒为僧道士,苟避徭役”;白居易《议释教》【46】亦称“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据《僧史略》卷中及《佛祖统纪》卷42所载,唐文宗大和四年(830),各地“僧尼冒名非正度者”多达70万人。所谓“冒名”或“非正度”,即是无牒投附,冒为僧道,实为寺观的“枝附”人户,不被官府承认【47】。此种“枝附”人户,若和正额僧道一道计算,其数目是巨大的。唐敬宗宝历元年(825)舒元舆在一对策中【48】提到:“有假于浮屠,削发惑众,而建立寺宇,刻雕像形,度天下之多,不下数十万。”均表明僧道主要是僧尼与假冒之僧尼人数是十分庞大的。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废佛”,据称“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万五百,其奴婢十五万,良人枝附为使令者倍笄冠之数,良田数千万顷”【49】。此“良人枝附”者竞倍于“僧尼笄冠”者,两者相加,达70多万,与前举《僧史略》、《佛祖统纪》言文宗大和年间的假冒僧尼数基本相当。加之奴婢15万,至少近80万众。所可注意的是,这一数字只是僧尼及其寺院之依附人口,道士及道观之依附人户并未计算在内,假如将道观人数按寺院人数的三分之一计算(按前举《六典》载玄宗开元年间道观、佛寺数,道观约占佛寺的三分之一强,今暂据此比例推算),两者相合,估计在110万上下。唐宣宗大中年间,又恢复会昌间所废寺院,据说“度僧几复其旧”【50】,但以后的佛教及其寺院经济已无往日盛况。仅就长安而言,据统计长安有寺院91所,道观16所,波斯寺2所,胡祆寺4所【51】,则这些“方外”之人亦必占有一定比例。

  作为城市中工商业者的数量是很大的【52】,唐代文献中时常提及的所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者”、“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53】以及上举宪宗敕文中所说的“高赀大贾”和一般的小摊小贩等,大体均属这类人户。所谓“邸店”,是一种含义十分广泛的称谓,《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平赃及平功庸”条:“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赁直。”其下《疏议》言:

  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称“之类”者,铺肆、园宅,品目至多,略举宏纲,不可备载,故言“之类”。

  日野开三郎先生《唐代邸店の研究》对唐代“邸店”进行了十分详尽的阐释,指出此期之邸店业包括旅店业、饮食业、仓库业、交通服务业(旅具买卖、修补,赁车、车坊,赁驴,赁舟)、金融业(放债、质库、寄附铺、柜坊、飞钱)等【54】,几乎包括了当时商业交换关系的各主要门类。同时日野氏还将唐代邸店的发展与城市、草市以及城市人口的增长联系在一起进行讨论,对于我们认识当时城市的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启示。城市中,除了经营邸店、行铺、炉冶的大小商人、作坊主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官府作坊的工匠和某些城居的民间工匠【55】等。他们和上述人户一样,乃是城市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唐文宗大和三年(829)南诏陷成都,“大掠子女、百工数万人及珍货而去……自是南诏工巧埒于蜀中。”【56】可知不仅是长安,其他城市如成都等城内的工匠人数也是相当多的。

  城市中还有一些身份不明的富室,如褚载《吊秦叟》【57】诗所云:

  市西楼店金千秤,谓北田园粟万钟。

  看来这位“秦叟”是土地和商业兼营,也可能是一位城居地主。《开元天宝遗事》所录长安“富民”或“富家子”多例,可参。这些人户也都是城市居民的组成部分。

  此外,我们还看到,当时城市中不少的艺人或优伶之类。其中一部分是所谓宫妓和教坊妓,还有一部分是“半官身”的妓女与职业娼妓,如《北里志》和《开元天宝遗事·风流薮泽》所录之妓女。此外,还有相当部分属民间专以卖艺、卖唱的艺人【58】,男女均有。

  以上所言唐代城市主要是京师长安的各色人户及其主要的职业类别。如文武百官、外戚、公主、宦官之类和士人举子、工商业者和僧尼道士等寺观人户以及一些城居地主、艺人或优伶等,以“四民”阶层的传统概念已很难概括。而这些当然并非当时城市人口类别或职业类别的全部,有些我们没有提及,如多达数万人的宫女之类,这类人口很难以职业类别对之进行归类,还有不少甚至大量的“浮游”人口,除前文所提到的之外,又如沈亚之《盏庢县丞厅壁记》【59】所言唐穆宗长庆年间,京畿盏庢县:

  三蜀移民,游手其间,市闾杂业者,多于县人十九,趋农桑业者十五。

  这些被称为“游手”的蜀川民户在盩庢县市肆或闾里问从事各类“杂业”者占绝大多数,而务农者却甚少。另如《旧五代史》卷144《乐志上》、《新五代史》卷55《杂传·崔税传》所言后晋天福五年诏太常恢复文、武二舞,详定正、冬朝会礼及乐章,棁等草定之,当年冬至,会朝设二舞,据称晋高祖甚悦,赐棁金帛。但下文又云:

  然礼乐废久,而制作简缪……其乐工舞郎,多教坊伶人、百工商贾、州县避役之人,又无老师良工教习。

  则知直至五代时,宫廷中的乐工舞郎至少一部分是教坊伶人、百工商贾、州县避役之人所充。我们当然也无从考见此诸色人的数字,但既为正史所录,想必应有一定数量。其中所说“州县避役之人”,据前文似乎不包括百工商贾,因此这里所指应即州县编户。像这类流人都市的“避役之人”自唐至五代时期看来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其职业既不稳定,而人数更难以估计。因而对于此类人户不拟一一列述。

四、后论

  以上扼要述及唐代的“四民分业”和中晚唐时期的城市居民职业结构问题。我们看到,这一时期社会的职业结构与以往的时代相比虽无实质的变化,但却出现了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

  我们注意到,唐统治阶级对于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规定仍在老调重弹,“重本抑末”的基本精神也在一以贯之,但这一相沿已久的并被国家法令所严加限定的社会职业构成却在缓慢地发生变化。在所谓“四民”中,“士”阶层的队伍正在明显地扩大,而农民虽作为一个最广大的也是一个最不稳定的阶层,却日益成为城市中雇佣人口、工商业、搬运、建筑等行业的最大的后备军。居于“四民”之末的工商业者,身份地位较之六朝时期有明显的不同,特别是在“人仕”问题上,所谓“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的传统禁令已被打破,工商业者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政治舞台,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皎然有别的“四民分业”走向混杂。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缓慢推进,所谓“四民”分业已远无法概括行业间或部门间分工的实况。特别是在城市中,工商业者人数的增长是一个基本的现实,而城市中其他的行业包括广义的“邸店”业和适应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的演艺业之类正在吸纳更多的人户走向城市或新兴的市镇。此外,无法归于“四民”行业的兵士、学校中的生徒以及各地来京应试的举子(他们在相当程度上并不能等同于“士”或“仕”)和出于不同信仰的“方外”之人也占有相当比重。这里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职业结构的复杂情状。

  那么,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这与唐代社会各领域的变化是相关联的。如所共知,陈寅恪先生在著名的《论韩愈》【70】一文中曾经指出:

  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退之者,唐代文化学术史上承先启后转旧为新关捩点之人物也。

  陈氏所论虽为韩愈,但却敏锐地揭示出唐代前后期的变化以及唐代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的位置。这一结论业已获得许多学者的认可。而唐长孺先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71】则分别从社会经济结构、赋役制度、政治、军事、学术文化等层面深刻地论述了唐代的诸般变化,揭示出中国中古时代或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及其演变的趋向。总之,如同中外学人所共认的那样,唐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一个变化的时代,这在许多问题上都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明。而“四民分业”问题的变化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发生的。

  比如,上述“士”阶层的扩大,即与选制的变化相关联。我们知道,唐代科举取士是中古选举制度的巨大变革,进士科成为当时士子跻入仕途的主要门径。沈既济说:

  永隆中始以文章选士。及永淳之后,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因循遐久,浸以成风。以至于开元、天宝之中……百余年间,生育长养,不知金鼓之声,爟燧之光,以至于老……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仕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辰(十二日)而周闻天下【72】。

  据此,进士科为“士林华选”,已成为仕进的共同趋向。王定保也说:

  三百年来,科第之设,草泽望之起家,簪绂望之继世,孤寒失之,其族馁矣,世禄失之,其族绝矣【73】。

  这里充分表明进士科对唐代社会各阶层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统治队伍主要是“士”阶层的扩大。

  又如社会经济包括城市经济的发展,促使“坊市制”的崩溃、“市籍制”的松懈以及“和雇制”与“和市”的推广,对工匠、商人身份地位的变化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带来户籍编制方式的改变。我们知道,唐代的籍帐制度是对以往时代人口统计与籍帐制度的继承、总结和整饬。户籍、手实、乡帐、计帐制度等以及“户等簿”、“貌定簿”、“差科簿”、“点籍样”以及各类特殊身份籍都反映了这一时期籍帐制度的完备。此诸项制度有的是对前代的继承和发展,有的则是新的举措。总体上反映了唐帝国在一定时期内人身支配的强化,反映了国家赋役制度和等级身份制的某些特质。但也是在这一时期,上述诸项制度逐渐走向变质。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的变化相关联【74】,原有的相对完备的籍帐制度逐渐废弃或发生变化,如早在唐玄宗时代,随着土地兼并的推进和民户的逃亡,导致户籍的紊乱,三年一造籍的制度事实上已无法实行;安史乱后,国家对人户的控制机能便明显减弱,以上情况从敦煌所出天宝年代籍和大历手实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如所周知,唐代和宋以后,户籍及其统计的侧重点有明显的不同,如宋代户籍的特征在于主户与客户的严格区分,并以丁为主进行登记——尽管也包括女子和老小在内登录全部口数的情况,但更普遍的或更主要的是实施户帐及丁口帐的形式【75】,这决不是单纯的户口登录形式的问题,而是与业已发生变化了的社会背景相关联。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坊郭户”【76】与“乡村户”相对应的不同的户籍编制办法。就“坊郭户”而言,这一对城市人户的特殊称谓究竟始于何时,虽尚难确认,但至迟已见于唐宪宗元和年问。《唐会要》卷58《户部尚书》元和五年(810)二月条下载户部尚书李仁素上言,对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事提出变通的建议,认为“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这里将城市之“坊郭户”与“乡村户”对称,尚属首见,但对此两类人户的分称必早在此前。张泽咸先生曾据《通鉴考异》卷19之按语等相关资料推论在初行两税法时,城乡居民的对称很可能已经法制化了【77】,这一判断是很有道理的。五代时期,在军镇和偏镇一级也存在坊郭户【78】;后唐明宗时,还曾区分“诸道州府乡村人户”和“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居民的不同榷酒方案【79】,这里将草市居民也列入了坊郭户的行列,与城市居民同等看待,可见其与宋制之渊源关系【80】。我们当然尚难推断唐五代时期坊郭户的具体数字,也无从了解此期坊郭户是否与宋代那样按资产区分等第【81】,但这一称谓或这一户别的出现特别是“坊郭户”与“乡村户”的对称,表明中国古代城市发展以及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坊郭户”的出现既与中国古代户籍编制制度的变化相关联,更曲折地反映了中古经济社会包括城市经济的虽然缓慢却日益明显的发展过程,这些新的历史现象与上述“坊市制”的崩溃、以“草市”为代表的新兴市镇(至少是其雏形)的普遍发展等历史倾向又是同步演进的。

  上述这些业已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某些观念的变迁,如前已述及的唐人对于工商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的位置的判断以及对工商人户身份地位的认识较之以往的时代即有明显的不同。而到了宋代,这一认识似乎更为明确。如宋代有人曾提出商业亦是“本业”的意见,认为:

  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82】。

  将工、商视为“本业”,这在以往的时代尚不多见。又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子弟当习儒业”条【83】称:

  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其才质之关,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笔札,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为儒者,乃不肯为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等事,而甘心为乞丐、盗窃者,深可诛也。

  袁采主张子弟当习儒业,但似乎也并不强求。故特别提到,“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他将从事“商贾”、“伎术”与“农圃”等并列,认为此均为“不至于辱先”的行业。这与过去目工商为“贱类”的意见看来有很大的出入。显然,这同样依稀地反映了社会观念的某些变化。

  当然,我们看到这一历史时期“四民分业”的变化特别是“四民”界限的日渐模糊,但也顶多只是呈现出某种历史演变的倾向而已。因为国家的“农本”政策并没有改变,官僚政治特别是专制主义的基础没有改变,此外,还有社会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因此我们所看到的某些变化只是相对的。

  我们注意到,时人对工商业者的认识,事实上是很有出入的。即使到了宋代,工商业者的地位也仍然是有限的。宋代诏令中对工商依然歧视,规定“或工商杂类,或尝为僧及道士,皆不得与士齿”【84】;对工商业者参加科举也有限制,称“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85】,显然在“人仕”问题上仍受到歧视或限制。在统治阶层中,鄙视工商的意见并不少见。如南宋初年,一些赵氏宗室,“逐什百之利,为懋迁之计,与商贾皂隶为伍”,被视为是赵家的耻辱【86】。又如宋仁宗时,苏缄调广州南海主簿,诘商人樊氏并杖击之。声称“主簿虽卑,邑官也,商虽富,部民也。邑官杖部民,有何不可?”【87】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工商业者主要是富有的大商人、大手工业主或者力图兼为地主,将积累的商人资本投向土地,犹如司马迁所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88】,尽量挤入庶民地主的行列,或者依托于、结襟于政治权力,形成宋以后各种形式的官、商结合【89】。而相当一部分则力图通过障碍重重的科举道路或者通过“进纳”【90】的方式而“入仕”,努力摆脱原有的工商身份。因此,对于唐宋时期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问题,不可予以过高的估计。

  由上所说,我们认为在唐宋历史变迁的过程中,社会的职业结构所发生的某些变化是引人注目的,最主要的变化乃在于“四民分业”界限的相对模糊以至混杂,此外则是城市居民职业的广泛性,已远非“四民”所可涵盖。但尽管如此,在当时社会所有的职业类别中,农民这一阶层仍然而且还将长期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这是古代国家的“农本”政策所使然,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制约的。工商业者在全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上升以及工商业者法律、社会地位的改观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注释:

【1】关于敦煌石室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的有关问题,参见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迁》,收于张国刚主编《中国中古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2】如齐桓公时,管仲在齐国实行士农工商的四民分业与定居。《国语》齐语载管仲对齐桓公所言:“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条,晏婴把“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看成是保持姜齐统治的重要条件。战国诸子著作中对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也多有记述。如苟况《荀子》王制篇称:“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又《荀子》荣辱篇称:“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他把这种情形称为“至平”。又《荀子》王霸篇:“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不仅再次提到四民分业,同时也表明农工商业内部有着特殊的分工。

【3】《国语》齐语载管仲治齐时,曾“参其国而伍其鄙”,即所谓国野制度,“参其国”,是将畿内的人口划分为士、工、商三部分;“伍其鄙”,是将畿外划分为五属,大体均是农业人口。从当时国、野编制计算,主要是农业人口,工商业者所占比例是很小的。不过与春秋以前相比,这个比例却在上升。至商鞅治秦,曾主张减少工商和士的人数,以增加农业人口,具见《商君书》卷1《农战》篇。看来当时工商业者所占全部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已逐渐上升。

【4】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4年刊行,页244。

【5】按此界定,似“工”所执为“工作贸易”;“商”则似专为“屠沽兴贩者”。

【6】善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7】参见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版,页273—275。

【8】参见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4章、第6章,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9】如《良田收百顷》诗:“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却是成忧恼,珠金虚满堂”;又《多置庄田广修宅》:“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雕墙峻宇无歇时,几日能为宅中客”;又《富饶田舍儿》:“广种如屯田,宅舍青烟起。槽上饲肥马,仍更买奴婢。牛羊共成群,满圈养肫子。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里正追役来,坐著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遣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以上分见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6、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这里所言为当时乡村之富户或地主之类;王梵志诗中另有《贫儿二亩地》,称:“贫儿二亩地,干枯十树桑。桑下种粟麦,四时供父娘。”又《贫穷田舍汉》:“妇即客舂持,夫即客扶犁。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男女空饿肚,状似一食斋。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以上分见《王梵志诗校注》卷6、卷5。所云乃乡村贫困人户之情状。

【10】如上引王梵志《良田收百顷》诗,即言土地与工商兼营者。

【11】《唐会要》卷83《租税上》。另裴守真,《旧唐书》卷188有传,可以参见。

【12】《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语。

【13】具见《太平广记》卷74陈生条、卷243窦义条、卷84唐庆条、同卷卢钧条及同书卷491《谢小娥传》、卷263飞骑席人条、卷348牛生条、卷486《无双传》等。

【14】参见拙撰《唐代的小农经济与经营方式管见》,收于《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5】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收于同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拙撰《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收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6】《全唐诗》卷298。

【17】《白居易集》卷4《讽谕四·新乐府》。

【18】《白居易集》卷4《讽谕四·新乐府》。

【19】《元稹集》卷23。

【20】郑学檬《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21】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22】参见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一书;另参同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3】拙著《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4】理绥《试论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25】张宇《唐后期财政税收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第2章《唐后期间接专卖制的确立及商人政治社会地位的变迁》,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

【26】按中国古代“商人”的情况十分复杂,有所谓藏镪百万的富商大贾,有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商,有专卖制下的官商,还有一般的中小商人;而根据其经营方式或流通特点,又可分为行商与坐贾等。各类商人情况有别,宜分别进行探讨。而目前所见论及唐代商人的论文,多不加区分,似有欠妥帖。本文所言,暂依“市籍制”下之所谓有“市籍”者及市籍制崩溃后的非特权商人等予以讨论。

【27】参见前揭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迁》。

【28】参见上揭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汗》。

【29】参见上揭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收于同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30】《自居易集》卷67《判》。

【31】《白居易集》卷67《判》。

【32】《旧唐书》卷101《辛替否传》。

【33】《新唐书》卷123《李峤传》。

【34】元结《次山集》卷7。

【35】元结《次山集》卷7。

【36】参见上揭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页196—199。

【37】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8】参见《广弘明集》卷7《辨惑篇·列代王臣滞惑解》唐傅奕条;《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卷127《彭偃传》等。

【39】参见拙撰《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第1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0】参见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页26—27。

【41】《旧唐书》卷133《李晟传》。

【42】《陆宣公集》卷19《论缘边守备事宜状》。

【43】《唐会要》卷72《军杂录》。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篇第3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4】参见拙著《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5章第2节,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5】《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鸿胪卿条四十作三十,一十作二十,参见《大唐六典》广池本注。

【46】《自居易集》65《策林四》。

【47】参张弓《南北朝隋唐寺观户述略》,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48】《文苑英华》卷490《贤良方正直苦极谏策》。

【49】杜牧《樊川文集》卷10《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50】孙樵《孙可之集》卷6《复佛寺奏》。

【51】分见《长安志》、《唐两京城坊考》,另参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下编,页251。

【52】参见上揭拙著《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第l章。

【53】参见《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所录大历四年(769)正月十八日敕、元和四年闰三月条引述贞元九年(793)三月二十六日敕节文。另参《唐会要》卷89。

【54】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の研究》,著者自版,1968年印行。又同著《唐代邸店の研究续编》,著者自版,1970年印行。

【55】如《太平广记》卷84奚乐山条引《集异记》所言“上都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下云:这些造车作坊“广备其财,募人集车”,各类部件,均有定价。有奚乐山者,自带工具诣门求雇,以其特殊技艺,一夜间功毕,领得工钱而去。

【56】《资治通鉴》卷244唐文宗大和三年(829)十二月己未条。

【57】《全唐诗》卷694。

【58】有关此类艺人或优伶之类,特别是教坊人,参见任半塘《教坊记笺订》,中华书局1962年版。其他诸项参见《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8年版。其中妇女部分为笔者所撰,故相关资料不拟赘引。

【59】《文苑英华》卷805;《全唐文》卷736。

【70】原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复收于同著《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71】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2】《通典》卷15《选举典三·历代制下》注引礼部员外郎沈既济语。

【73】王定保《唐摭言》卷9。

【74】关于唐代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等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参见上揭唐长孺先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一书,兹不具论。

【75】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序章》,中译本,页13。

【76】按“坊郭户”问题,十分复杂,特别是宋代的坊郭户,包括众多的阶级和阶层,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很不相同。关于这一问题较为详明的解说,可参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一书第4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此不具论。

【77】上揭张泽咸《唐代工商业》,页256。

【78】《五代会要》卷12《寺》。

【79】《五代会要》卷26《曲》。

【80】上揭张泽咸《唐代工商业》,页257;另参上揭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第4编第1章。

【81】据张泽咸先生判断,唐五代坊郭户似已有可能存在等第和主客区分,见上揭所著《唐代工商业》,页257。

【82】《嘉定赤城志》卷37《风土门·重本业》。见中华书局影印本《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页7578。

【83】《袁氏世范》注释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页105。

【84】《嘉泰会稽志》卷1《学校》引庆历中诏书,中华书局影印本《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页6725—6726。

【85】《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二、一五、一六。

【86】《宋会要辑稿·帝系》六之一三。

【87】《宋史》卷446《苏缄传》。

【88】《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参见上揭郑学檬《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89】参见上揭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90】关于宋代的商人入仕特别是通过“进纳”方式进入仕途的问题,可参上揭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一书第4编。

原刊《暨南史学》第3辑,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载《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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