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论“郑和下西洋”事件之贸易性质——代吴春晗先生答许道龄、李晋华二先生(童书业)

  上年初,清华大学讲师吴辰伯先生(晗)以所著《十六世纪前之中国与南洋》一文(载《清华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单行本见贻。拜读之下,见其见解深沉,援据详确,不胜钦佩。越月余,读《禹贡》半月刊第五卷第一期,见通讯栏有许道龄先生致顾颉刚师一函,对吴文有所批评。盖吴先生主张“三保太监下西洋”之最大使命为“经营国际贸易”,许先生非之,以为成祖命郑和下西洋之主因实为“巩固帝位”(“踪迹建文”).其所持之主要反面证据为:(一)永乐年间曾下令禁民间海船,可见其不以国际贸易为致富之道。(二)郑和下西洋多赍金币,赐给诸番国君长,与“经营国际贸易”恰相反。(三)郑和第一次下西洋擒旧港巨侨陈祖义以归,再往又擒锡兰国王亚烈苦奈儿。前者戮于都市,后者赦而不诛。厚于番君而薄于侨民,可见其非欲发展“国际贸易”。按以上几条反证实似是而非,反证之反证具见吴著本文,读者可自参详。许先生又谓南洋华侨称老虎为“伯公”,同时亦称郑和为“伯公”,和之行动既多予华侨以威胁,则其使命非为发展“国际贸易”明甚。按此条反证亦非,南洋华侨称老虎为“伯公”,乃表示郑和之威严。须知南洋、暹逻等处又有奉祀郑和之庙。爪哇且祀郑和为商业神。可见南洋人对和之崇拜也。许函发表后,于五卷七期《禹贡》通讯栏文又见吴先生答函,解释许先生所提“大赍金币”一条反证之“金币”实为“织金、文绮”之丝织品,以为此正是当时中国一种输出最多之商品,而非为金银之货币。嗣许先生又有驳函,载《禹贡》五卷十期,列举诸证,证明“金币”为“白金、文绮”之省文,以驳吴先生“金币”为“织金、文绮”之说(按许先生此说近是)。此函发表,吴先生因事未致答复。嗣于《禹贡》六卷一期通讯栏又见李晋华致许先生函,赞成许说,深斥吴说,以为“郑和七使西洋多赍金币赐诸番,……既以金银绮帛赐诸番,但不闻郑和曾收诸番重货捆载而归,代价安在?”按李说实极错误,盖<瀛涯胜览》诸书皆谓郑和使西洋带回诸番重货甚多也。当时曾本此旨,致函颉刚师以纠正李说,该函曾载《禹贡》六卷二期。不意许、李二先生阅后仍不以为然,又起诘难:许先生谓《瀛涯胜览》“满剌加”条所谓“中国之船”,系指商办者而言,非指朝廷派遣之宝船;又其所装载之货,如果是宝船,亦未必以贸易手续得之。当为采集品,或朝贡品(见六卷六期《禹贡》通讯栏).李先生谓“贸易之事非敢谓必无,然有之亦只私人贸易,如今日舟车执役之人私带货物,以营己利,与所负使命何干?”(见六卷十期《禹贡》通讯栏)按李说较许说略进,但均失之早断!《瀛涯胜览》所谓“中国之船”确指朝廷所派遣之宝船。其所装载之货,确为以贸易手续所得者。郑和等贸易之事亦确为所负使命之一部,而非私人之贸易。其证均详本文所论,兹不赘述。(读者注意:本文但证明郑和下西洋事有“贸易性质”,并未主张郑和下西洋之主要使命即为“经营贸易”。)

作者识。廿六年二月十九日

  郑和下西洋之事宣传数百年,世无不知,实为明初政府对外之盛举。近人至以西方大航海家甘马、哥伦布等事相比拟,余烈亦云伟已!顾此举之目的及性质,言者纷歧,迄无定论;以东西交通史上极关重要之一行动,而原因不明,言史者憾焉。比岁以来,籀绎宋明史籍,对于郑和下西洋史实之讨论,尤感兴趣。不揣简陋,爰草为此篇,重论郑和下西洋之目的,而特提“贸易性质”一点,用质正于当世之方闻君子。

  考郑和下西洋之最大使命,本为“统制异域”。黄省曾《西洋朝贡典录》序云:

  太宗皇帝入缵丕绪,将长驭远驾,通道于乖蛮革夷,……命(郑)和为使。

  《明史》“郑和传”亦云:

  成祖……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命(郑)和及其侪王景弘等通使西洋。

  盖明成祖为一雄才大略之君主,即位之初,即一变洪武时之锁国政策,派遣使臣诏谕南海诸国人贡,其事见于《明实录》。“郑和传”云:

  当成祖时锐意通四夷,奉使多用中贵,西洋则和、景弘,西域则李达,迤北则海童,而西番则率使侯显。

  可见成祖实有意于经营四夷,欲效秦皇、汉武而已,本无所谓其他之大目的。其通使各处,皆用中贵亦非独西洋任用郑和等也。

  [附注]锡兰史谓1405年(明永乐三年)有中国佛教徒一队来锡兰,献香火于佛齿圣塔,为国王维哲耶巴虎六世所虐待。明成祖怒王之暴行,欲重振已坠之国威。

  故遣郑和率舟师远征也。(见Yule CathayI,p.76,据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引)据此,益可证郑和下西洋之最大使命实为发扬国威。

  或谓郑和下西洋,另有“踪迹建文”之特殊目的。《皇明四夷考》序云:

  高皇何以有海外之使也?更始也。成祖西洋舨,不已劳乎?郑和之泛海与胡淡之颁书也,国有大疑焉耳。

  所谓“大疑”,《明史》“胡淡传”云:

  传言建文帝踏海去,帝(永乐)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

  “郑和传”亦云:

  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命和……等通使西洋。

  《皇明从信录》等书亦言郑和下西洋为物色建文。然此等疑皆世人大郑和之举(所谓“不已劳乎”),因作张皇之论,未必确为事实(另有详考,本文但为表揭郑和下西洋事之“贸易性质”而作。为避免“喧宾夺主”起见,从略)。且即认可此说,“踪迹建文”当为此举之次要目的。元世祖亦尝屡遣使下南洋矣,如:“世祖至元八年,大理鄯阐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遣乞解脱因等使缅国,招谕其王内附。”

  十年,二月,遣勘马刺失里解脱因等使其国,持诏谕之。(《元史》“缅传”)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十二月,遣兵部侍郎教化的……等使占城,谕其王入朝。(同上“占城传”)

  世祖至元间,行中书省左丞唆都等奉玺书十通,招谕诸番。

  十六年,十二月,遣广东招讨司达鲁花赤、杨庭壁招俱蓝。

  十七年,……十月,援哈撒儿海牙、俱蓝国宣慰使,偕庭壁再往招谕。

  二十三年,海外诸番国以杨庭壁奉诏招谕,至是皆来降。(同上马八儿等国传)

  元世祖时当无“踪迹建文”之事,何以亦屡遣使下南洋乎?又《明史》“忽鲁谟斯传”云:“永乐十年,天子以西洋近国已航海贡琛,稽颡阙下,而远者犹未宾服,乃命郑和赍玺书往诸国。”

  “郑和传”云:“宣德五年六月,帝以践阼岁久,而诸番国远者犹未朝贡,于是和、景弘复奉命历忽鲁谟斯等十七国而还。”

  此可见郑和等之奉使西洋,目的实注于诸番国之朝贡。永乐时如此,宣德时亦莫不然,即中国历代帝王派使异域之目的亦无不然。盖“南夷杂种,分屿建国,四方珍怪,莫此为先,藏山隐海,环宝溢目”(《齐书》“东南夷传论”)。故怀柔远人亦莫此为先也。

  然郑和下西洋之事,又有“贸易性质”。《殊域周咨录》卷八云:“夷中百货皆中国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国必欲得之。”惟其如此,故《西洋朝贡典录》序云:“太宗皇帝人缵丕绪,……乃大赉西洋,贸采琛异,命和为使。……由是明月之珠,鸦鹘之石,沉南龙诞之香,麟狮孔翠之奇,梅脑薇露之珍,珊瑚瑶琨之美,皆充舶而归。”此明成祖欲继踪隋皇,“甘心远夷,志求珍异”(《隋书.南蛮传论》)之铁证也。故吾人以为“贸采琛异”实为此行之副目的。《典录》“三佛齐国”条又云:“然而和岂贸易珍宝之使哉?除异域之患,为天子光,和亦贤矣!”此又可见,当时人确有认郑和为“贸易珍宝”之使者。“贸易珍宝”乃天子所使,非私人之事;黄氏以为和之大功为除异域之患,有意反旧说耳。(序则从旧说)

  关于中国政府对外贸易之历史,言之甚长。在汉时盖已有以对外贸易为充实国富之政策者。如《盐铁论》“力耕篇”云:“大夫曰:贤圣治家非一室,富国非一道。……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胡羌之宝也。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嬴驴驼驰衔尾人塞,弹骐騵马尽为我畜,鮮昭狐貉采旃文厨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成为国之宝;是则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诗曰,‘百宝盈止,妇子宁止’。”

  吴辰伯先生亦曾举《汉书·地理志》“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人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禀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一段文,谓“当时译使出发的目的:第一是耀武海外,令诸国奉正朔,来贡献;第二是以国家为主体去经营国际贸易”,其说甚是。

  汉代以后,迄于刘宋,南洋一带国际贸易之风尤为兴盛。《宋书》“夷蛮传”云:“商货所资,或出交部;讯海陵波,因风远至,……山琛水宝,由兹自出,通犀翠羽之珍,蛇珠夏布之异,千名万品,并世主所虚心。故舟舶继路,商使交属。”

  此云南洋一带为“商货所资”,“千名万品,并世主所虚心”,因之“舟舶继路,商使交属”;谓非“国际贸易”,果为何事?

  《南齐书》“东南夷传”亦云:“南屿杂种,分屿建国,四方珍怪,莫此为先,藏山隐海,珍宝溢目,商舶远届,委输南州,故交,广富实,物积王府。”

  南夷环宝之多能使王府充实,则隋唐以前南洋一带之与中国已有国际贸易岂容多疑?

  降及隋代,炀帝亦曾“甘心远夷,志求珍异”矣。至唐,海外交通益臻繁盛。国际贸易之事具见于官私记载,其证不胜枚举。以此为近人所周知,故不详述。且当时不但政府有此举动,即地方官吏亦有发海艇经营海外贸易者。如《旧唐书》“王锷传”云:“(锷)迁广州刺史、御史大夫、岭南节度使。……日发十余艇,重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

  《新唐书》同传云:“(锷)迁岭南节度使,……日十余艘载皆犀象珠琲,与商贾杂出于境。”此可见当时海外贸易之盛也。

  赵宋以下,海外贸易之风亦并不衰。《宋史·食货志下》云:

  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番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番。

  天圣以来,象犀、珠玉、香药、宝货充满府库,尝斥其余以易金帛刍粟,县官用度实有助焉。

  盖宋太宗遣内侍往海南,其事与明太宗遣中贵下西洋全同。雍熙中遣内侍诏致海蕃之事,其详见于《宋会要》:“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

  以宋例明,何得武断郑和下西洋事绝无贸易之性质邪?

  郑和等“贸易珍宝”之举动,具载于同使西洋之会稽人马欢所著之《瀛涯胜览》,兹条举细论之。《胜览》“暹逻国”条云:“中国宝船到暹逻,亦用小船去做买卖。”此明谓宝船(即郑和等统率下西洋之船)做买卖。“柯枝国”条云:“名称‘哲地’者,皆是财主,专一收买下宝石,珍珠,香货之类,候中国宝石(冯承均云:‘石’字疑衍)船或别国番船客人来买。”

  此又明谓番人专一收买珍宝,预备与中国宝船交易。“古里国”条云:

  永乐五年,朝廷命正使太监郑和等赍诏敕赐其国,……统领大腙宝船到彼。……其二大头目受中国朝廷升赏,若宝船到彼,全凭二入主为买卖。王差头目并“哲地”、米纳儿计书算于官府。牙人来会领船大人议择某日打价。至日,先将带去锦绮等物,逐一议价已定,随写合同价数,彼此收执。其头目“哲地”即与内官大人众手相拿,其牙人则言某月某日于众手中拍一掌已定,或贵或贱,再不悔改。然后“哲地”富户才将宝石、珍珠、珊瑚等物来看,议价非一日能定;快则一月,缓则二三月。若价钱较议已定,如买一主珍珠等物,该价若干,是原经手头目米纳儿计算,该还伫丝等物若干,照原打手之货交还,毫厘无改。

  此述中国宝船与番人交易之详情,其交易全为以货易货,为最可信据之史料。“溜山国”条云:“中国宝船一二只亦到彼处,收买龙涎香、椰子等物。”

  此又明谓宝船收买番货。“祖法儿国”条云:“中国宝船到彼,开读赏赐毕,其王差头目遍谕国人,皆将乳香、血竭、芦荟、没药、安息香、苏合油、木别子之类,来换易纡丝、磁器等物。”

  此谓番王明谕国人与中国宝船交易货物。

  “天方国”条云:

  宣德五年,钦蒙圣朝差正使太监内官郑和等经各番国开读赏赐。分腙到古里国时,内官太监洪口(保)见本国差人往彼,就选差通事等七人赍带麝香、磁器等物,附本国船只到彼。往回一年,买到各色奇货异宝,麒麟,狮子,驼鸡等物。

  此又谓内官太监派人往远国收买珍宝。——以上皆郑和所领之中国宝船与西洋各番国贸易之铁证也。又,与马欢同随郑和下西洋之太仓人费信所著之《星槎胜览》“花面王国”条亦云:

  ……一山产琉璜。我朝海船驻扎苏门答剌,差人船于其山采取琉璜,货用段帛、磁器之属。

  此亦谓中国宝船采琉璜于番国,用段帛、磁器等为代价之品。《皇明四夷考》“阿丹国”条云:“永乐九年,诏中使郑和赐命互市。”

  此并明云郑和下西洋之使命为赐命“互市”。中国宝船西行赐命“互市”及东回时,均以满剌加为停装货物及分聚之所。《西洋朝贡典录》“满剌加”条云:“予观马欢所记载满刺加云:郑和至此,乃为城栅鼓角立府藏廪,停贮百物;然后分使通于列夷,归腙则仍会萃焉。智哉其区略也。”考马氏《瀛涯胜览》“满剌加”条实作:“凡中国宝船到彼,则立排栅如城垣,设四门更鼓楼。夜则提铃巡警。内又立重栅,如小城。盖造库藏仓廒,一应钱粮顿在其内,(按此下似有脱文。)去各国船只回到此处取齐,打整番货,装载船内。等候南风正顺,于五月中旬开洋回还。”此文中所云“打整番货,装载船内”之“番货”,即指宝船贸易所得之物品,故郑和西行之举之有“贸易性质”,万万无有疑问!又郑和下西洋所用之宝船,其全名为“西洋取宝船”(见《皇明从信录》等书),然则其性质不益明乎?

  郑和下西洋,成绩颇大,“互市通商”之事遂为兴起。如《明史稿》“郑和传”云:“和将命绝域,三擒贼魁,威震海外,凡所号令,罔敢不服从,而番人利中国货物,益互市通商,往来不绝。”

  其所获之珍宝亦甚多。如《明史》“郑和传”云:“和……所历……凡三十余国,所取无名宝物不可胜计。”

  《瀛涯胜览》书首纪行诗并云:“归到京华觐紫宸,龙墀献纳皆奇珍。”

  然“贸采琛异”之所获固多,而“中国耗费亦不赀”(“郑和传”语)。《殊域周咨录》卷八载刘大夏之言曰:“三保下西洋,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纵得奇宝而回,于国家何益?”此固可证明三保下西洋之目的为“得奇宝”,然其以后所以乏继响之故,亦可于此窥出也。

  本文撰竟,又得读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四卷第二、四号所载王古鲁译日本山本达郎所著之《郑和西征考》,亦主郑和出使之目的在于贸易。惟其文中所举之证据殊嫌缺乏。文后附录有“郑和出使之宝船”一节,则颇具特殊之见解。据其谓郑和出使时所用之宝船每艘平均可载四百五十人左右,与宋元时代航行南海之中国大贸易船相类。据《武备志》南海航海图后所载航行印度洋之帆船图,郑和之船系三桅之帆船。战船推进时则不用风力而用划力。将郑和出使之船与元世祖侵入日本及远征爪哇时所用之船相比较,元世祖所用之船每船平均可载人数大致甚少;故前者必系大型之贸易船,而后者为小型之战船。据万历《广东通志》“造船事略”附条谓战船“数十生命系于一船”,“数十兵士又在棚上行走”,亦大抵可测知其可载人数。故郑和出使所用之船,我人似应注意其非战斗船而系贸易船。按此说可为吾人本文之补证。

原载《禹贡》半月刊第七卷1—3期合刊,193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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